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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12-12-26   审核人:   (点击: )
     

    重大行政决策在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要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1221临沂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规定》共九章三十五条,分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政府决定和决策公开、执行和监督、附则等内容。《规定》界定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重大行政决策八类事项的范围,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定等五个方面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明确了决策主体以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的职能。

    会议强调,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强化决策权限、程序和民主、责任意识,真正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对决策方案未经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对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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