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司法局健全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采取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全面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筑牢决策“法律屏障”。
一是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规范化。在进行合法性审核前,严格执行送审、审查、审签、意见反馈等审核工作机制;未履行工作机制,一律不予审核。严禁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进一步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核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效保障了合法性审核工作时限。
二是事前合法性审核常态化。除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机构编制、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外,郯城县政府明确规定常务会议议题在上会之前,相关部门必须按要求报送郯城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提交会议研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更不得作出决策。
三是合法性审核标准规范化。对县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经起草部门分别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未经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报送郯城县司法局审核。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
四是合法性审查队伍专业化。着力打造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参与的高素质合法性审核小组及法律事务工作小组,同时加大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力度,通过学习培训、经验交流、专题研究和个案研讨等多种途径,实现了优势互补,确保了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五是合法性审核结论科学化。在审核过程中,一方面严格坚守底线,敢于说“不”,始终站在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角度严格审核、依法把关;另一方面又积极献策,做到善于说“行”,在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之处可以补救的情形下,用足用活上级政策措施,大胆改革创新,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尽可能促成决策和执行,确保改革创新的各项政策能够及时出台,为郯城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