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和工作实际,对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部门、单位(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部门应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四、各部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YC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编号(见附件)和登记流水号,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不得随意增减登记流水号位数。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临司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各县区要根据工作实际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调整工作。
附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临沂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