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在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莒南县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中,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未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分别接受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莒南县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韩某某担任被申请人莒南县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指派律师刘某某担任申请人孙某某的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司[2023]4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司法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