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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193/sfj/2021-0000175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司法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7-1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2021)

临沂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2021)

2021-07-12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3700000112020

行政许可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第三十九条:“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3700000112021

行政许可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0000112025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2013年8月司法部令第128号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部委规章】《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2013年8月司法部令第128号修正)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3700000112026

行政许可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部委规章】《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2017年9月司法部令136号修正)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3700000112027

行政许可

1.【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700000112028

行政许可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3700000112029

行政许可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指导、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3700000112031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4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层级为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3.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初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临沂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3700000212023

行政处罚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3.【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警示谈话、提出处罚建议、受委托调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3.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2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3700000212024

行政处罚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3.【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警示谈话、提出处罚建议、受委托调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发现、查实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3.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3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3700000212025

行政处罚

【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处罚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

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执业的处罚

3700000212031

行政处罚

1.【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二十九条:“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5.【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分级负责的意见》(鲁司〔2016〕61号):“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厅实施。”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3700000212032

行政处罚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的处罚

3700000212033

行政处罚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3700000212034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指导、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处罚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3.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

指导、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2035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实施责任:
1.明确行政处罚的违规执业行为种类。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责令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警告

直接实施责任:
1.明确行政处罚的违规执业行为种类。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临沂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3700000612014

行政检查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3.【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监督检查。

2

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3700000612015

行政检查

1.【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4.【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监督检查。

3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

3700000612016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司法鉴定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鲁司﹝2016﹞68号)。

负责本行政区域鉴定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鉴定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4

指导、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3700000612017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鲁司﹝2018﹞50号)。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指导、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区域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
2.可以指导司法所对本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

5

负责拟定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

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

3700000612018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一)……;(二)组织、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拟定本市法治宣传五年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本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期、终期检查方案,通过舆论调查、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等方式,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市、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拟定本县法治宣传五年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本县(市、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期、终期检查方案,通过舆论调查、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等方式,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临沂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负责拟定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

对山东省“X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3700000812001

行政奖励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六)按照规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和奖励。(七)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2.【规范性文件】《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5年8月发布):“山东省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47项)第25项:山东省“X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周期:5年)”。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通知要求推荐“X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2.对候选对象材料进行初审。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鲁办发〔2012〕17号)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或不按批准项目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责令其撤销表彰事项,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以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的,限期全额退还,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比表彰奖励工作

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3700000812002

行政奖励



【规范性文件】《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5年8月发布):“山东省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47项)第24项: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周期:3年)”。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通知要求向省司法厅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2.对候选对象材料进行初审。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鲁办发〔2012〕17号)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或不按批准项目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责令其撤销表彰事项,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以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的,限期全额退还,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临沂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3700001012025

其他行政权力

1.【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组织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1.【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依职权行使

2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备案

3700001012042

其他行政权力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收件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接收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合伙人情况备案材料并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与备案材料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3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跨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

3700001012037

其他行政权力

【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受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与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1.【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4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

3700001012029

其他行政权力

1.【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
3.【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4.【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3号)。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进行初审。

1.【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5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

3700001012030

其他行政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鲁司〔2020〕40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按年度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流程和时间要求,由设区的市司法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程序和时限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将该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报送设区的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对其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为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对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执业情况的初审、评价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其年度考核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司法局。” 第十七条:“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为司法鉴定人评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司法局在完成对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的备案审查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司法行政网站上公示并告知被考核对象,公示期限为7日。”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和相关报表报送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在省司法厅网站上公告。”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鲁司﹝2016﹞68号)。

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审查。
2.负责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
3.负责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司法行政网站上公示并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司法鉴定人考核、司法鉴定机构考核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实施对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2.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
3.负责将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结果报送设区的市司法局备案。

依职权行使

6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恢复执业申请

3700001012039

其他行政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鲁司﹝2016﹞68号):“一、省司法厅职责 2.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审核、登记或者备案工作;二、市司法局职责 2.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受理、初审工作。”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7

指导、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

3700001012031

其他行政权力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条:“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明确年度考核的程序、内容、材料、考核等次等事项。                                        
2.依规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次。
3.将本行政区域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在市级以上媒体予以公告。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明确年度考核的程序、内容、材料、考核等次等事项。
2.依规开展年度考核材料初审工作,提出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年度考核建议。

依职权行使

8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审核、备案

3700001012032

其他行政权力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形、条件、程序、材料、办理时限等要求。                            
2.依规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审查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依规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事项。

依申请行使

9

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复审

3700001012033

其他行政权力

1.【法律】《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


2.【部委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3.【部委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司法部令第74号发布)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对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10

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3700001012034

其他行政权力

1.【部委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十六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4月司法部令第141号公布)第五条:“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视情给予报名无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1.【部委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9月司法部令第141号公布)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1

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3700001012035

其他行政权力

1.【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公布,2017年9月修正)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外,……(四)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履行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2.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3.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4.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5.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6.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7.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
8.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9.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管辖权争议。
指导监督责任:
10.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1.办理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2.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13.指导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14.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履行。
15.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1.【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公布, 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履行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2.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3.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4.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5.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6.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7.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
8.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9.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管辖权争议。
指导监督责任:
10.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1.办理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2.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13.指导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14.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履行。
15.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依申请行使

临沂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实施

3700002012008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385号公布)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法律援助。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38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法律援助。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申请行使

2

负责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

3700002012009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2.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依申请行使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2.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依职权行使、依申请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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