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提升司法鉴定意见质量,增强司法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我局制定了《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试行)》(下称《法医临床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意义
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由于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出现上述现象,既有个别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人业务不精、水平不高、经验欠缺等导致司法鉴定意见质量存在问题,也有投诉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缺乏信任的原因。
实行集体论证制度,一方面可以借助“外脑”弥补个别鉴定机构自身技术水平不高、经验欠缺的问题,提升司法鉴定意见质量,增强司法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另一方面通过专家集体为鉴定意见“背书”,可以增加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诉量。
二、制定过程
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法医临床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征求了市司法鉴定协会、县区司法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我局认真研究并进行了修改,再次征求了业务量比较大、重新鉴定案子较多的5家法医临床鉴定机构的意见,对《法医临床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主要内容
适用对象。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
适用范围。法医临床领域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
论证程序。提议。司法鉴定人向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明确需要论证的内容。召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家进行论证;也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发函,由市司法鉴定协会邀请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家或者山东省司法鉴定行业专家库的司法鉴定专家进行论证。论证。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的方式进行。通过召开论证会方式进行论证的,可以采取线上、线下或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是否采用专家的论证意见,由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自主决定,其他人不得干预。
结果运用。司法鉴定机构不按本制度规定进行集体论证的,在诚信等级评估时给予相应扣分。具体扣分分值另行研究确定。
政策文件: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