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邵泽玉参加发布会,介绍了《办法》的立法背景、审议修改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就《办法》的主要创新特点回答了记者提问,市林业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发布。《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是2020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该《办法》经202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司法局解读人:邵泽玉,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一、立法的必要性
湿地是“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湿地公园建设作为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目前,全市湿地面积57640公顷,已建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2处、国家湿地公园10处、省级湿地公园12处,我市湿地公园总面积已达34560.58公顷,占全市湿地面积的60%。在建设各级湿地公园过程中,通过疏浚河道、底泥清淤、生态补水、建设表流湿地、种植湿地植被、完善水岸植物带等方式,进行湿地资源恢复和培育,增强湿地的水质净化功能,产生了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市湿地保护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对湿地公园重申报轻建设,存在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和批而不建的问题;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省级湿地公园大多没有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缺少专项资金投入,各地湿地公园的建设主要依靠环保、水利、城建等部门的专项资金建设。
我市湿地自然资源丰富,拥有数量众多的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但是在湿地保护方面尚存在立法空白。结合我市实际,吸收先进地市经验,进行湿地保护立法,对统筹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十分有必要。
二、《办法》起草、审查过程
《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是2020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市林业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借鉴学习外地经验,结合临沂实际,进行了前期调研起草工作,按照《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市司法局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在起草、审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立法法》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一是进行了充分的立法调研。会同市林业局先后到郯城白马河湿地公园、罗庄武河湿地公园和沂南东湖湿地公园现场进行立法调研,实地查看有关情况,座谈听取湿地管理工作人员和县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市委编办、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临沂大学资源环境及法学专家学者和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是反复论证修改。召开了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立法论证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反复论证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我市湿地保护实际,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增强了湿地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宣传奖励和违法行为举报等。第二章 规划与认定,主要规定了湿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湿地分级保护管理及湿地名录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主要规定了湿地保护的形式、湿地的建设与修复、利用湿地的合法性及禁止性行为。第四章 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湿地的管理登记工作以及对破坏湿地行为的查处。第五章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政策原文: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