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审议修改过程、主要内容特点和贯彻实施措施。
市司法局解读人:陈霖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乡村地域广,人口多,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乡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民收入不高;基础设施薄弱,乡村环境卫生差;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历史欠账较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村卫生室建设滞后,乡村卫生健康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水平不断发展,涉及三农问题的各项改革不断深入,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为我们推动健康乡村工作提供了重大机遇。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健康乡村条例,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和获得感。
二、《条例》起草、审查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杭州、济南等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并将《条例(草案)》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我们按照《立法法》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立法工作程序。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市司法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市委编办、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临沂大学专家学者、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民主党派的意见。
二是进行立法调研。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河东、沂水、临沭等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实地查看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有关情况,座谈听取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所涉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
三是反复论证修改。召开了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立法论证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征求的意见逐条分析、论证,充分研究吸收,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2020年9月26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29日,市政府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草案)》的议案。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是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市司法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政策原文: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