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沂南县董先生“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沂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董先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两次到沂南县人民法院青驼法庭起诉,但均因案件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被裁定驳回,因此拨打行风热线要求“申请法律援助”。
两次起诉,董先生并未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过法律援助,而是直接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案件。该事项已经同董先生解释清楚,并向其告知对裁定书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董先生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解答表示满意。
二、关于兰陵县刘先生咨询“服刑人员假释期能否异地接收?” 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刘先生的一亲属(香港户籍)现在监狱服刑,将于近期提请假释,咨询能否异地进行社区矫正接收,亲属如何申请,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对此,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给予解答:该事项不需刘先生的亲属本人申请,依法应由犯人服刑所在的监狱提请,委托拟进行社区矫正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裁定确定最终社区矫正服刑地。工作人员并告知刘先生,如有不清楚的事项可到市司法局或当地县司法局咨询,由工作人员给予进一步答复。刘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三、关于高先生咨询“借款还款利息问题,希望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当日值班律师与当事人高先生取得联系并当面了解情况。经了解,高先生经营了一家染料公司,收入较高,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工作人员及值班律师将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等情况告知高先生,高先生对援助中心及值班律师的解答表示满意,并打算以一般代理的方式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权。
四、关于临沭县姜先生反映“03年承包的山地,村里收回,希望调解”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临沭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姜先生曾承包本村山荒地共9.5亩,2003年被村里收回,同时,有父亲遗留房屋,想申请危房改造,但村委未予以办理。姜先生拨打行风热线,申请进行调解,并要求村委归还其承包的山荒地,赔偿2003年至今共17年未种植的损失,将其父亲遗留的房屋进行危房改造。
经临沭县司法局及临沭县司法局玉山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该村曾将村里部分土地包括姜先生反映的山荒地进行发包,申请人承包了部分山荒地。后因村民上访要求将发包的土地收回并统一在村民中分配,故村委于2003年将包括申请人承包地在内的同一期发包的绝大多数山荒地协商收回,并将收回的山荒土地在村集体成员中进行分配,申请人也按标准分得部分。当年,包括姜先生在内的所有原承包户都经协商同意收回,并自愿交回土地经营权,村委收回土地后也未收取原承包户的承包费。故村委认为,姜先生已无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反映的问题不实,不同意调解。姜先生想进行危房改造的房屋为无规划的房屋,且其本身有两套安全房屋,其子也不在家居住,经镇乡建办、工作区多次研究,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
临沭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姜先生反馈了上述情况,并向其介绍了调解的作用和原则,由于当事另一方不同意调解,故调解无法进行。姜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五、关于兰山区张先生咨询“救助款被贪污,如何处理” 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张先生联系,但是至今未与张先生联系上,张先生的手机或者处于关机状态,或者能打通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六、关于兰山区徐先生咨询“给别人担保,现成黑户被冻结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徐先生于2016年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徐先生拒绝再次提供担保。后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起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结案。2020年8月,徐先生接到法院执行手续,认为不应被执行,因此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
对徐先生的问题,我局安排法律顾问给予解答,法律顾问认为,徐先生应到法院调阅涉及本案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对判决结果或者调解协议有异议,应当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受理后再作出是否停止执行的裁定。否则,法院将会依生效法律文书对徐先生进行强制执行。待徐先生详细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后,可以电话咨询法律顾问。徐先生对解答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