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电话5个,其中4个需下线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沈女士“行政复议结果是否正确?哪些部门去确定结果”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沈女士与他人发生冲突后经公安机关处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沈女士不服,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兰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该决定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沈女士并未提起诉讼,之后多次向省司法厅、市政府和市司法局进行反映,要求纠正行政复议决定。
我局指派工作人员与沈女士取得联系,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对案件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之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鉴于沈女士已经放弃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局经请示省司法厅后,于2019年11月13日将沈女士递交的《行政复议纠错申请》等相关材料转送给兰山区人民政府,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兰山区人民政府至今未给予沈女士答复。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联系兰山区司法局,要求其对沈女士的申请及时处理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当面沟通后,沈女士对我局的处理表示满意。
二、关于吴先生咨询“取保候审后还需要坐牢吗?”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有关律师与吴先生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给予解答。经了解,吴先生的弟弟因犯罪被法院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当事人的弟弟被判处缓刑后,每月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司法机构报到,缓刑考验期内能够认真改造、悔过自新、表现较好、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需再执行。当事人对律师解答表示满意。
三、关于张先生“经开区梅埠办事处司法所所长侯跃光,把本人身份证收走一直未给”的问题
下线以后,我局及时将张先生反映的问题转交河东区司法局进行调查处理。河东区司法局及时同张先生联系,经了解,张先生反映的问题发生在2018年,其反映的侯跃光当时并不是司法所长也不是司法所工作人员,2018年至今侯跃光也从未担任过司法所长、也不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经了解,侯跃光为河东区梅家埠街道工作人员,由于侯跃光不是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张先生反映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司法行政系统处理范围。因此建议张先生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张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四、关于张先生咨询“离婚期间买房,登记为单方,离婚后被起诉”的问题
下线后,下线后,我局安排有关律师与张先生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给予解答。夫妻双方离婚后,因男方在离婚前所欠的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离婚后女方的房产,女方不服法院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请求。律师对其作出解释,男方在离婚前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房产被法院执行一半后,女方可以另行起诉男方赔偿其损失。张先生对律师解释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