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电话7个,其中6个需下线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李女士咨询“离婚财产分配”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李女士与其前夫已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分三年给予李女士25万元,一幢房产登记在两人的孩子及男方名下,各占50%的份额,直至孩子成年。现男方私自出售该房产。李女士想撤销离婚协议关于房子的约定,希望男方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给她25万元。
针对该问题,市司法局指派市律师协会有关律师给予答复。律师认为,撤销离婚协议从法律上讲不现实,建议李女士先对离婚协议约定的男方应付给她的25万元主张权利,其次,对于男方私自处分属于被监护人所有的房屋价值50%的份额,应当以孩子的名义主张权利。可先与男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李女士对律师的解答表示满意。
二、关于费县徐先生“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费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2004年,徐先生所在的村拓宽村内道路,与徐先生协商后拆除其房屋,并答应为其另选宅基地。但宅基地划定一直未果,2018年,村委指定区域让徐先生进行建设。徐先生向当地乡镇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时,被告知土地性质为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林地,不予办理手续,徐先生告知村委相关情况后自行开工建设。2019年5月,当地镇政府向徐先生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并在徐先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对此,徐先生提起了诉讼,费县人民法院判决当地镇政府拆除程序违法,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徐先生希望尽快取得赔偿款。
针对该问题,费县法律援助中心与当地镇政府取得联系,当地镇政府认定徐先生建设未取得土地、建设规划手续,属于违法建设,正在组织材料进行申诉,赔偿问题等待案件程序结束后进行协商。费县法律援助中心将上述情况和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告知徐先生。徐先生表示满意。
三、关于罗庄区李先生“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李先生的弟媳被张某骑电动三轮车撞伤,李先生委托律师起诉,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两万余元,张某一直未赔偿。李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无身份证,李先生与其代理律师到派出所查询时,无法查询到张某,故该案一直未执行。
针对该问题,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告知李先生,因其已经委托了代理人,故不能再申请法律援助。对此,李先生表示理解,并表示不再申请法律援助。
四、关于罗庄区刘先生咨询“讨要工资被打伤,该怎么办”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刘先生的侄女在罗庄区某工厂工作,后自愿离职,厂方欠一个月工资未给付,其侄女到工厂索要工资时,双方发生争执,其侄女被殴打,住院后出现流产情况。当地派出所委托有关机构对其侄女进行伤情鉴定,鉴定其为轻伤,厂方申请重新鉴定,再次鉴定为轻微伤,当地派出所进行了处理,厂方有关人员被拘留5天。刘先生认为她侄女的权益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维护,拨打热线寻求法律帮助。
针对该问题,市律师协会有关律师给予答复:对于其侄女受伤流产一事,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对于其认为的伤情问题,可以根据其民事诉讼解决的情况酌情进行处理。刘先生对答复意见表示满意。
五、关于临沭县范先生“19年起诉律师伪造法律文书,司法局处理不公”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了解,2012年12月,范先生的母亲王某与临沭县供销购物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委托该购物中心实际经营者杨某代为协调与该购物中心的日常联系和签订商铺对外租赁合同。2015年4月,临沭县供销购物中心以王某拖欠租赁费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并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7月,杨某携带一审判决书、反诉状、公证书、王某于2012年12月1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找到律师徐某,要求其代理该二审案件。徐律师向其说明了代理流程和授权委托书的签订要求,杨某表示王某已全权委托其处理此事。为此,徐律师要求杨某带空白授权委托书回去,让王某签字、按手印并交回。开庭前,杨某将有王某签字、摁手印的授权委托书、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徐律师,徐律师参与了该案的代理工作。对于上述事实,杨某提供了《保证书》,予以认可。
鉴于该案件中律师代理涉嫌存在违规行为,市司法局将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待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相关处理。
六、关于兰山区李先生“购买小产权商铺,不履行协议,希望调解”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李先生于2016年与临沂某购物广场签订了40年的租赁合同,约定定期返利,因该购物广场未按时返利产生纠纷。因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兰山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了联系,商定在此次疫情结束后再进行当面调解。李先生对此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