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电话7个,其中6个需下线调查落实。
一、罗庄区孙先生反映“因车祸请律师过程中,律师收费不合理”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的调查了解,经核实,当事人反映的是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张凤刚的问题,并非是律师。
经调查,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凤刚,在2017年代理当事人孙启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约定按照起诉标的5%收取代理费,该案件涉案标的额为17.3万元,应收代理费8600元,实收代理费9600元。张凤刚在该案件中未履行约定收费,存在部分收费不合理情况。现经双方协商,张凤刚退还当事人孙启秀代理费2000元,并达成和解。孙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张凤刚身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时不履行约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对张凤刚处以暂停执业处分,并对其严重警告。
二、河东区耿女士反映“因婆婆拆迁款被哥哥家拿走,兄弟之间出现矛盾,申请法律调解”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的调查了解,当事人耿女士为河东区汤头镇西大沟村村民,经了解,李兆忠(耿女士丈夫的哥哥)、李兆秀(耿女士丈夫)母亲已经去世,双方矛盾的焦点是母亲旧房的拆迁补偿款分配不均,兄弟之间出现矛盾,申请法律调解。
3月13日,河东区司法局汤头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西大沟村法律顾问一起到西大沟村委,与村委人员沟通确定调解思路。因当事人同时向临沂市电视台“百姓调解栏目”寻求了帮助,司法所人员及时与“百姓调解栏目”调解人员取得联系,双方协同配合进行调解。3月14日,司法所人员与“百姓调解栏目”记者一行分别到李兆忠(耿女士丈夫的哥哥)、李兆秀(耿女士家)两家进行调解,告知双方调解流程、《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法律后果。调解员从亲情与法理两方面入手,用亲情缓和双方矛盾,从《继承法》具体法律规定明确了兄弟5人各自比例。经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耿女士婆婆旧房拆迁补偿款,由兄弟5人平分,双方对彼此行为表示谅解,并达成和解。该纠纷一次性处理,耿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三、经济开发区刘先生反映“房屋房产证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申请法律援助,或者请部门帮助推荐律师”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律师向刘先生了解案情,经了解,刘先生在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承诺与商品房配套的配房可以办理产权证,但是在购买后,因开发商原因导致配房无法办理产权手续,现刘先生与其他业主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想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或者推荐一位律师。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给予了法律上的意见:首先,要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是否对该部分进行合同约定;如果已进行约定,双方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中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建议可以在收集证据后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中的解决办法通过诉讼或者仲裁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刘先生经济状况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已告知其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并向其解释我局无权向其推荐律师,如果想委托律师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刘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四、兰山区王先生反映“车辆贷款时与担保公司产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律师向王先生了解案件情况,经了解,王先生因贷款购买机动车,需要担保人,4S店要求王先生使用4S店指定的担保公司,并向该担保公司缴纳1000元押金,现该担保公司因涉嫌涉黑涉恶犯罪被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正在处理中,王先生咨询如何将押金要回来。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给予了法律上的意见:因涉案担保公司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王先生作为受害人之一,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将自己的受害情况由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记录,在公安机关查扣担保公司的违法所得后通过一定程序返还给王先生,或者在收集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公司返还押金。
在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与需要准备的材料后,王先生自称不符合援助条件,愿自己委托律师办理。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五、罗庄区高先生反映“发生交通事故,在货物赔偿方面,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律师向高先生了解案情,高先生为快递公司快递员,在驾驶机动车送货过程中被他人追尾(当时高先生的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高先生货车上的货物产生损失,大约有四箱酒的外包装损坏,其中有两瓶酒发生破裂。后高先生赔偿收货方200元损失,现高先生想通过诉讼途径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给予了法律上的意见:因纠纷涉及的赔偿数额不高,建议其先与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需要进行相关财产损失评估进行诉讼处理。
对于申请法律援助方面的问题,已经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地点,但由于争议数额过少,且高先生有固定收入,建议其协商解决问题。高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六、费县李先生反映“幼儿园赔偿问题,镇司法部门帮助协调没有结果,希望能再次帮助协调”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的调查了解,李先生反映,2018年3月,其长子在胡阳镇城头村幼儿园上学玩耍时,由于老师没有照顾好,撞到了门沿上导致脸面受伤。刚开始李先生认为事情不大,学校老师也到李先生家说明情况并表示歉意。2018年8月,孩子面部结疤,李先生到幼儿园反映情况,经双方协商,幼儿园承诺免去李先生二孩三年的幼儿园学费,并补偿人民币4000元,而李先生坚持,其二孩不在该幼儿园上学,只要补偿人民币20000元。费县司法局胡阳司法所曾介入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达成调解协议。
3月13日,费县司法局胡阳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此纠纷再次进行调解。幼儿园负责人表示:因为这事情已经与徕庄村李先生闹僵,幼儿园只愿意赔偿2000元,多了一点也不出。李先生决定放弃调解,到法院起诉解决。目前,李先生正准备给其孩子做司法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就提起民事诉讼。李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