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电话7个,均需下线调查落实。
一、罗庄区吴先生关于“想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吴先生于2019年6月,在高新区马厂湖一家企业打工时受伤,想寻求法律帮助。
针对该问题,市司法局指派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吴先生取得联系,告知吴先生可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还需要找证人作证。但吴先生表示找不到证人,因此本案难以立案。吴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二、兰山区涂先生关于“轻伤二级,该如何走法律程序”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涂先生与其哥哥发生矛盾后被其哥哥殴打,后涂先生报警,报警后涂先生哥哥给其3万元钱,但未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也未结案,近期,涂先生哥哥又找其麻烦。涂先生寻求如何经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针对该问题,市司法局指派市律师协会值班律师与涂先生联系,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律师认为,如果之前的故意伤害,公安机关没有进行结案,涂先生仍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进行处理。后续其哥哥找麻烦的事情,涂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进行处理。涂先生对律师的解答表示满意。
三、兰山区崔先生反映“在供销社工作20多年养老保险一直未给交”以及“想办遗嘱公证,公证处不给受理”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崔先生于1998年前在供销社工作,1998年之后离开供销社。档案未移交至相关档案管理部门,也没有与供销社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1998年至今崔先生的社保一直未缴纳。
针对该问题,市司法局指派市律师协会值班律师与崔先生联系,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律师认为,第一,崔先生应落实供销社现在的经营情况,如果供销社已经注销,后期的保险应该由崔先生自己缴纳或由崔先生新的工作单位进行缴纳;第二,社保问题崔先生可以咨询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如果崔先生想找律师协助处理,可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崔先生对律师的解答表示满意。
对于其反映的“想办遗嘱公证,公证处不给受理”问题,我局安排沂蒙公证处公证员就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并进行了解答。崔先生想为其母亲办理房产的遗嘱公证,但是该房产为拆迁还建房,还未实际取得房产,并且拆迁协议也不在其母亲的名下,不符合办理公证的条件。对于工作人员的解释,崔先生表示理解。
四、北城新区赵女士关于“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各一套房,户主是男方,现男方不给房子”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赵女士与其丈夫李某才二人于2018年5月3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屋,一套归男方所有,一套归女方所有,其双方的儿子李某烨为两套房屋的唯一继承人。现归赵女士所有的房屋面临拆迁问题,赵女士要求其丈夫李某才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李某才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针对该问题,市司法局指派兰山区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其问题进行答复,工作人员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无论现阶段房屋产权在谁名下,涉及涉案房屋的问题都应按照离婚协议相关约定为准。在调委会解释说明后,赵女士表示对此次矛盾纠纷的法律问题已经明晰,并自愿撤销投诉。
五、兰山区宋先生关于“司法鉴定结果不公平,是否有审核的机构”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宋先生之前做的司法鉴定,个人认为不公平,想咨询有没有对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审核的机构。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工作人员与宋先生进行了联系,对其咨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宋先生认为司法鉴定结果不公平,一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市司法鉴定协会提供咨询意见;三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宋先生对答复意见表示满意。
六、临沭县张先生关于“本人承包的鱼塘被占用,村里承诺给2万元补偿,村里换届后一直不给补偿,希望能给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张先生于1995年承包村里一处渔塘,2018年村里将渔塘收回,当时承诺给张先生补偿2万元清淤费,但一直没有兑现。
我局指派临沭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张先生取得联系,目前张先生正因村委占用渔塘一直未予补偿一事,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告知其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张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七、兰山区沈女士关于“对案件行政复议结果有异议,下一步法律程序怎样进行”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沈女士与他人发生冲突后经公安机关处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沈女士不服,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兰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该决定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女士并未提起诉讼,之后多次向省司法厅、市政府和市司法局进行反映,要求纠正行政复议决定。
我局指派工作人员与沈女士取得联系,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对案件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之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鉴于沈女士已经放弃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局经请示省司法厅后,于11月13日将沈女士递交的《行政复议纠错申请》等相关材料转送给兰山区人民政府,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通过电话对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解释,沈女士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