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9个电话,其中8个问题需要线下调查落实。
一、关于河东区黄女士“反映某技师学院录取人有问题,本人去立案,但未给立案”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据黄女士陈述,2024年8月,黄女士参加了某技师学院卫生类护理教师录取面试,黄女士认为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有不符合招录要求的,于是向该学院进行了反映,该学院处理意见未能满足黄女士要求。黄女士向学院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反映,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不符合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于是黄女士拨打行风热线,要求协调法院给予立案。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河东区司法局,安排专职律师与黄女士取得联系,对其咨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律师告知黄女士,其反映的问题涉及法院立案的问题,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可以向法院的信访部门反映或者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进行反映。同时,律师向黄女士详细解释了《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另外,工作人员及律师向黄女士解释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告知其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如有不明白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方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黄女士对解答表示满意。
二、关于兰山区彭先生“执行案件20年了,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咨询有什么办法”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05年2月,彭先生遇到交通事故,对方肇事逃逸,经法院判决,对方需要赔偿彭先生2万余元,但对方拒不赔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但一直找不到肇事方,也查不到对方财产线索。虽然法院限制了对方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但是赔偿款一直没有执行到位。于是彭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咨询有没有什么办法。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兰山区司法局,安排专职律师与彭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并对彭先生咨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律师告知彭先生,其咨询的问题属于法院强制执行问题,需要彭先生向法院了解执行案件的情况。律师建议彭先生,与法院办案人员保持联系,跟踪案件实时进展,同时,积极查找对方的银行流水等财产线索信息,并向法院提供。彭先生对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三、关于四川刘先生“2019年本人的父亲在临沂高新区马厂湖的工厂打工,工作中腿受伤,已走诉讼程序,在该过程当中,工厂转让,法人变更,现在的法人是被执行人,该怎么办”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19年8月,刘先生的父亲在临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装卸作业时从车上摔落,全身多处受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但该公司没有给予相应的赔偿。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予赔偿,该公司提出上诉,2024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但该公司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在此期间,公司法人进行了变更,刘先生担心自己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高新区政法工作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与刘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并与案件初审法院取得联系。经了解,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将相关款项交到法院执行账户。工作人员告知刘先生相关情况,建议刘先生与法院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获得赔偿。刘先生对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四、关于平邑县郑先生“前几天被起诉,说案子证据不全,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合规”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近期,郑先生与某商品混凝土生产公司产生经济纠纷,该公司以郑先生多年前从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未支付完毕货款为由,将郑先生起诉至法院,并且申请法院将郑先生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郑先生认为该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欠公司货款,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平邑县司法局,安排专职律师与郑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并对郑先生咨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律师告知郑先生,该公司依法享有进行诉讼的权利;法院受理案件施行立案登记制,立案时并不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案件审理时,承办法官根据原告、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最终依法作出判决;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对案件进行立案,并依据原告申请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建议郑先生,积极收集证据,做好案件审理的准备。郑先生对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五、关于兰山区邵先生“反映兰山区城管处罚不合规”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邵先生为某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责人,2023年9月,该公司因存在“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被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处罚。邵先生认为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非其本人出具,其对案件也毫不知情,对其个人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反映。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兰山区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对邵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调阅了区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卷宗、听取该局执法人员陈述。卷宗中有两份授权委托书,一份为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员工刘某作为代理人,该委托书加盖了公司印章;另一份为该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邵先生,委托员工刘某作为其代理人,该委托书加盖了公司印章,邵先生签名、按指印。同时,卷宗中还有该工程有限公司执照、邵先生和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司印章。根据案卷材料,上述授权委托的形式和手续并无不当。区综合执法局根据委托授权,对受委托人刘某进行调查询问,由其代委托单位和委托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邵先生认为授权委托书非其本人出具,工作人员向邵先生详细解释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规定等事项,表示将对邵先生认为的授权委托书非本人出具事宜,督促执法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并及时告知调查结果;鉴于该事项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邵先生可提出执行异议,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邵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六、关于临沭县尹先生“临沭应急局处罚不公(70吨货物按40吨罚款)”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4年5月,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县一家庭农场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农场露天存放大量硫磺颗粒及袋装硫磺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月9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农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5月13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向该家庭农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6.5万元。5月17日,被处罚人向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农场没有违法的主观意识,且积极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从轻处罚。5月2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经集体讨论,认为符合有关从轻进行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该农场从轻处罚。5月2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家庭农场处罚款5万元,被处罚人按时缴纳了罚款。处罚决定中认定现场的危险化学品(硫磺)数量40吨,但尹先生认为应该是70吨,且存在非法加工生产行为,因此认为该行政处罚不公,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反映。
针对该情况,我局责成临沭县司法局按照法定程序,对临沭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行为开展专项监督。鉴于尹先生已将该问题反映给了临沭县司法局。临沭县司法局于2025年1月7日受理了尹先生的行政执法监督申请,向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行政执法监督调查通知书》,调取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审查。1月18日,县司法局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从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该行政处罚进行论证。1月20日,县司法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县应急局、当地镇政府、被处罚人和尹先生参加,对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采用情况进行听证。
经审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认定未将40余吨危险化学品(硫磺)储存在专用仓库,事实认定不清。对于尹先生提出的存在非法加工生产行为,未有确凿证据进行证明,无法进行认定。1月23日,临沭县司法局向临沭县应急管理局送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纠正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1月23日,临沭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联系尹先生,告知处理结果。3月18日,再次联系尹先生,告知其临沭县应急局已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向尹先生解释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程序和规定,并表示,将及时告知尹先生相关工作进展。尹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七、关于河东区陈先生“法院执行局让执行款顶车位,不给钱,是否合理”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陈先生购买了临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销售的一套公寓,该公司向陈先生承诺,可以返租给开发商,但购买后该公司未履行承诺,一直没有支付租金。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但该公司未履行生效的判决,陈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提出一份执行调解方案,将其所有的一处小区车位抵给陈先生。陈先生不在该小区居住,不同意该调解方案,并拨打行风热线咨询该调解方案是否合理。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河东区司法局,安排专职律师与陈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并对陈先生咨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律师详细解释了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的详细流程,告知陈先生,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想与陈先生达成执行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否同意调解方案,由陈先生自主决定,陈先生有权同意或者拒绝。同时,律师告知陈先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产生的问题或异议,可以与具体负责该案件的执行法官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并积极配合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进行执行。陈先生对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八、关于沂河新区李先生“法院判决隐瞒证据”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3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问题,李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法院判决原告、被告双方的合同无效。李先生对判决结果及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有异议,先后向当地法院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反映,并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反映。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沂河新区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专职律师与李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疏导其情绪。工作人员向李先生详细解释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建议李先生依法向法院有关部门表达自己的诉求;专职律师就案件相关情况,向李先生提出了法律建议。李先生对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