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6个电话,均需下线调查落实。
一、关于临沭县刘女士“在村委开的证明和收款单是否能做司法鉴定”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刘女士与同村村民刘某,因土地承包问题产生纠纷,2024年8月,刘某将刘女士起诉至法院。刘某向法院提交了承包土地的收款凭证和村委会证明,认为自己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但刘女士对收款凭证中出纳员印章的真实性、收款凭证是否是原件、村委会证明中公章的真实性等事项有异议,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并打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工作人员,对刘女士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工作人员告知刘女士,因该案件已经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尚未结案,如果需要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相关规定,需要由法院出具有关文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人员建议刘女士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刘女士对解答表示满意。
二、关于临沭县臧女士“反映律师与法院存在的问题,律师代理案子,后来不代理,退了部分费用”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18年,臧女士与当地村委会,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因不服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2018年5月,臧女士与山东嘉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某,作为臧女士二审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中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臧女士继续委托吴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审期间,臧女士的女儿认为法院技术室造假,不断投诉当地法院工作人员,双方产生较大纠纷,山东嘉瑞律师事务所认为吴律师不便继续参加诉讼。2019年4月24日,臧女士与山东嘉瑞律师事务所达成《解除委托交接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委托代理,山东嘉瑞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全额退还代理费5000元、其他费用7000元,共计12000元,双方终止代理关系。近期,臧女士认为律师造假,给法官送礼,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反映。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工作人员,会同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对臧女士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落实。2019年,臧女士就此事向市律师协会进行了反映,当时该问题已解决。拨打行风热线后,工作人员再次耐心向臧女士进行解释说明,关于其反映吴律师造假、给法官送礼的问题。临沭县人民法院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进行过调查,均未发现吴律师给法官送礼、造假的问题。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山东嘉瑞律师事务所或吴律师存在造假、给法官送礼的违法情形。根据《山东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臧女士的投诉不成立。工作人员告知臧女士,如果能提供有效证据,将再次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对臧女士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和说明,征得了其理解。臧女士对工作人员的服务和解答表示满意。
三、关于沂河新区王先生“与村委有纠纷,提供证据被法院退回,能否司法鉴定”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王先生与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因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问题,产生纠纷,2023年10月,王先生等13位村民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提交了《村民意愿确认表》,王先生认为《村民意愿确认表》中的签字和手印并不是本人的,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咨询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工作人员,对王先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工作人员告知王先生,鉴于该案已经结案,如果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王先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人员向王先生提供了临沂、枣庄、日照市的司法鉴定机构联系方式,供王先生进行选择。王先生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四、关于沂水县张先生“如何签订民事和刑事,有三份合同,被诈骗,派出所回复不构成诈骗,咨询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4年8、9月份,张先生与杨某达成口头合作,张先生提供资金,杨某联系需要资金的借款人,以车辆作为抵押提供借款。借款时车辆在杨某处,杨某提供了借款人签字的借条或合同。提供几笔借款后,张先生发现借款合同、借条并非借款人本人所签,而是杨某私自代签,放在杨某处的抵押车辆也不知去向。于是张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咨询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沂水县司法局,安排法律顾问与张先生取得联系,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答。法律顾问告知张先生:一方面,如果借款人并不知晓使用该车辆进行抵押借款,也没有授权杨某代为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杨某擅自冒用他人名义借款,将构成诈骗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另一方面,如果张先生与杨某的协议属于雇佣或者合作,杨先生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根据以上情况,建议张先生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对律师的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五、关于平邑县李先生“土地使用权纠纷,派出所不予立案,咨询可否立案”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李先生在村内有宅基地一处,2016年1月,当地为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李先生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便向有关部门反映。同年6月,当地向李先生重新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2023年9月,当地重新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李先生再次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未能及时得到解决。为查明问题,2024年6月、2025年1月,李先生多次前往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相关材料,发现,2013年10月,有人伪造李先生签字,分割转让注销了部分李先生土地使用面积。随后,李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没有结果,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帮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平邑县司法局,安排律师张某,与李先生取得联系,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了解和解答。张律师告知李先生,鉴于李先生已经掌握相关证据,可根据相关档案资料,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李先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落实,便于解决矛盾纠纷。李先生对解答和表示满意。
六、关于临沭县尹先生“临沭应急局处罚不公(70吨货物按40吨罚款),要求监督”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4年5月,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县一家庭农场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农场露天存放大量硫磺颗粒及袋装硫磺粉,执法人员认为硫磺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该农场露天存放大量硫磺的行为,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接受处理。5月9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农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5月13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向该家庭农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65000元。5月17日,被处罚人向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农场使用硫磺是用于农业生产,没有违法的主观意识,且在执法人员告知后积极进行了整改,及时对存放的硫磺进行了妥善处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申请从轻处罚。5月2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经集体讨论,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有关从轻进行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该农场从轻处罚,将拟处罚款从65000元调整为50000元。5月2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下达(鲁临沭)应急罚〔202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该家庭农场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被处罚人按时缴纳了罚款。
尹先生认为,现场的危险化学品(硫磺)数量应为70吨,不是处罚决定中认定的40吨,认为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过轻,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反映。
针对该情况,我局按照法定程序,责成临沭县司法局向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行政执法监督调查通知书》,调取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审查。1月18日,县司法局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从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该行政处罚进行论证。1月20日,县司法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县应急局、当地镇政府、被处罚人和尹先生参加,对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采用情况进行听证。经审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认定现场有40吨危险化学品,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和印证,做出行政处罚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1月23日,临沭县司法局向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局纠正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工作人员联系尹先生,告知相关处理结果,并对相关处理程序和规定做了详细的解释。尹先生对此表示满意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