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5个电话,均需下线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费县尹女士“在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中间处理时间太长,导致影响到第二次鉴定,申请协调赔偿”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2年9月,因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尹女士与某保险公司及当事人刘某、张某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山东金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对尹女士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并邮寄给法院。之后,该鉴定中心发现,对尹女士进行鉴定的时间不符合行业协会有关指导意见,经法院同意,撤回了鉴定意见书,并协调进行重新鉴定。尹女士以该鉴定中心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于是尹女士拨打行风热线反映。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调查,约谈了该鉴定中心相关负责人,责成该鉴定中心与尹女士做好纠纷的化解。目前,该鉴定中心正与尹女士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跟进,督促该鉴定中心积极与尹女士协商,尽快化解纠纷。
二、关于罗庄区尤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还有部分赔偿款不到位,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14年10月,尤先生被尹某驾驶轻型货车撞伤,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3月,法院判决尹某赔偿尤先生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各项损失105万元。因尹某未给予赔偿,尤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查封尹某房产一套,拍卖所得款项20万元已付给尤先生,尚有85万余元未赔偿。于是尤先生现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反映。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与尤先生取得联系,并与尤先生的妻子肖某办理了代理手续。随后,援助律师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协商推进该案执行工作。援助律师将相关工作向尤先生进行了反馈。尤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三、关于罗庄区王先生“交通事故找到律师处理问题,费用已交完,一直未处理”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经了解,王先生为货车车主,其反映的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某。2018年4月,司机狄某驾驶王先生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狄某与张某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用,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经法院调解,已经结案。之后,王先生向事故对方的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的索赔事宜,因王先生未与张某签订该事项的代理协议,张某未代为办理。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希望张某代为办理。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工作人员与王先生、张某进行了沟通、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组织双方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约定,如果王先生愿意,待张某外地学习回来后,双方可以签订委托协议,张某代为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王先生对此解答表示满意。
四、关于兰山区张先生“申请法律援助,公司在临港,住在兰山,现在莒南说不符合申请条件,该怎么办”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张先生是兰山区人,2015年,投资了临港经济开发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以来本人一直未得到分红,张先生向莒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查询该公司股权分红及公司工商内档情况,被告知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
针对该情况,我局责成莒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援助律师再次对张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答,鉴于张先生反映的问题属于经济纠纷,根据《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该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援助律师告知张先生,因其是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相关材料;其反映的公司工商内档查询问题,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若张先生打算通过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自行委托律师进行办理。张先生对于解答处理表示满意。
五、关于罗庄区房先生“去年跟人干活受伤未赔,罗庄司法局未给处理,对方未给赔偿,希望罗庄区司法局尽快处理”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11年12月份,房先生到该村某石料厂打工(未确认劳动关系),因事故导致头部受伤,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已由该石料厂负责人支付。期间未做伤情鉴定,出院后,方先生未提出赔偿等诉求。2022年4月,因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方先生向罗庄区司法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罗庄区司法局派援助律师、专职人民调解员了解情况。因该案件时间久远,已过诉讼时效,于是建议方先生通过调解程序解决纠纷,但石料厂负责人不愿意继续赔偿,不同意调解,该案件的调解程序中止。于是房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希望继续进行调解。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罗庄区司法局指派人民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在双方均同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员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石料厂负责人一次性支付方先生15000元,完成该调解案件。方先生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