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8个电话,均需下线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临沭县臧先生“想让司法部门协调土地合同”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近期,臧先生通过顶标的方式承包了本村17.52亩土地,因该土地以前也是由臧先生承包建设了养殖场,臧先生打算继续经营养殖场。但村委会起草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该土地的用途及相关条款与该土地现状不符,臧先生要求村委会按照实际情况修改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臧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寻求帮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临沭县司法局指派援助律师与臧先生取得联系,对其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援助律师建议,藏先生对于相关条款可与村委继续协商,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对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署书面合同。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藏先生对解答表示满意。
二、关于兰山区权先生“工地上有欠条,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1年7月,某建筑工地施工负责人李某,安排员工张某,向权先生购买了部分施工材料,货款共计30800元,有供货单据为证。12月,权先生催收货款时,无法联系经办人张某,于是联系负责人李某,李某认可了相关货款,但不予支付。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与权先生取得联系,对权先生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经核实经济状况等材料,权先生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援助律师将情况告知权先生,并建议其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益。权先生对于解答处理表示满意,并表示自行收集证据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高新区张先生“干的建筑活要不来工钱,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该纠纷当事人为臧先生。臧先生的妻子魏某为某市政园林公司法人,2018年8月,该市政园林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了某建设项目的管网、路面、院墙、园林景观小品等工程,2019年9月,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某置业有限公司以需要审计、领导审核、领导调整等理由,拖欠部分工程款项。臧先生受公司委托处理此事,经多次催要,至今未结算。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与臧先生取得联系,对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因该纠纷为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不在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援助律师将情况告知臧先生,并建议由公司法人出面或委托律师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臧先生对于对于解答处理表示满意。
四、关于费县王先生“村委欠村民钱,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王先生反映,其所在村原书记尹某雇用村民为村委打扫卫生、施工、雇用村民为其打工,一直未支付工资。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费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工作人员、援助律师与王先生取得联系,了解情况。过程中,王先生提出,希望法律援助中心为当事村民追索报酬和费用、依法处理尹某。援助律师告知王先生,因其本人并非该事件的当事人,不能为其他当事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王先生提出的依法处理尹某的要求,不在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王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同时,工作人员、援助律师与该事件涉及的当事人取得联系,告知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等事项,相关当事人表示满意。
五、关于临沭县吴先生“离婚后土地确权问题,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吴先生的弟弟于2017年与前妻离婚,不久后去世。2021年,村委将原属其弟弟夫妻二人的责任田分给了其弟弟的前妻,吴先生认为责任田属于其弟弟所有,应由自己和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因此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临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吴先生取得联系,对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吴先生的弟弟去世、前妻改嫁外村后,土地应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对村委的分配不满意,可以向农业农村部门反映;土地不属于财产继承范围,吴先生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吴先生对此表示理解和满意。
六、关于兰山区赵先生“土地确权,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03年11月、2004年2月,赵先生所在村的村委,与某焦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征用合同》,将赵先生的责任田承包给该公司,两份合同均未将赵先生列为合同一方主体。合同签订后,村委每年向赵先生支付承包费。赵先生多次向村委主张办理土地确权事宜,村委未予办理。赵先生认为,农村土地确权系法律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村委应当予以保障。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与赵先生取得联系,对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赵先生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在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赵先生对于解答处理表示满意,并表示将自行申请调解。
七、关于费县朱先生“乡镇占地不给钱,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朱先生反映,2016年当地修建公路时,占用了其承包地,当时村委答应为其调整承包地,并赔偿青苗费。之后,村委只支付了青苗费,以无地补偿为由未调整承包地。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费县法律援助中心与朱先生及当地镇政府取得联系,镇政府答应对朱先生补偿,但双方对具体事项未达成统一意见。援助中心为朱先生指派援助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但朱先生表示不申请法律援助,若有需要自行办理。朱先生对法律援助中心的解答、处理表示满意。
八、关于临沭县任先生“土地确权,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任先生的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目前由任先生居住,任先生与其哥哥在该房屋确权方面存在纠纷,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希望有关部门出面调解解决。
经了解,任先生反映的问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临沭县法律援助中心与任先生取得联系,经沟通,任先生表示,目前没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打算,暂时没有法律援助需求。援助中心表示,如果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打算,可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任先生对此表示理解和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