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罗庄区赵先生“咨询法律调解的相关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人员(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主任贾西锐,电话:13605492306)与赵先生(电话:13181203995)进行联系,每天多次拨打赵先生电话,截至目前,赵先生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无法与赵先生取得联系。
二、关于郯城县马先生反映“骗婚的案子,希望司法局过问”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0年9月,马先生委托律师马某(在兰山区某律师事务所执业)代理其儿子的民事案件,该案件由兰陵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立案,12月份做出判决,但法院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向马先生送达判决书。马先生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反映情况。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兰山区司法局,安排律师与马先生取得联系,帮助其与法院进行协调,2021年7月16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律师,律师将判决书转给了马先生。
工作人员将调查处理结果向马先生进行了反馈,并告知其未及时收到判决书并非由律师执业问题造成,并表示马先生若有其他法律需求,将继续给予帮助。马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三、关于兰陵县陈女士反映“经济犯罪,司法局让交20万保释金,至今未给办”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责成兰陵县司法局对陈女士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落实。经调查,不存在司法局工作人员向陈女士提出交纳保释金给办理假释一事。
陈女士的公公卓某,因经济犯罪,于2013年5月被判刑10年,在临沂监狱服刑。2020年7月20日,临沂监狱委托兰陵县司法局为卓某进行假释评估,兰陵县司法局责成卞庄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由卞庄司法所所长张某、工作人员林某具体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20年7月25日,兰陵县司法局通过EMS向临沂监狱邮递了评估报告。经对参与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查,工作人员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为办理卓某的假释,卓某的儿子经咨询法院原审判人员等人,于2020年7月29日,代替其父亲卓某,向法院上缴了违法所得款项221096元,并将法院出具的票据送交到临沂监狱。陈女士不清楚该款项的具体情况,在拨打行风热线时说成是“保释金”。
综上所述,陈女士反映的“司法局让交20万保释金”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卓某的儿子向法院上交了卓某的违法所得,工作人员在调查评估中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兰陵县司法局将调查落实情况及时向陈女士进行了反馈,并建议其主动联系临沂监狱,落实清楚未给予卓某办理假释的具体原因以及如何继续办理假释等。陈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四、关于平邑县林先生反映“同事借钱不还,希望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林先生因与臧某及某食品公司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臧某应归还林先生28000元。但协议到期后,臧某未履行调解协议,林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该案件目前尚未执行完毕,于是林先生拨打行风热线,了解相关情况。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于林先生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告知林先生,该案件为法院执行案件,法院正依照程序办理,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工作人员一并解答了林先生提出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林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五、关于莒南县李先生反映“村里老房子被砸,至今不兑现承诺”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13年12月,李先生所在的村实行土地增减挂项目,李先生爷爷的宅基地在增减挂范围内。据李先生陈述,村委按照拆迁方案仅对宅基地给予赔偿,对宅基地上种植的约60棵树木未进行赔偿。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反映,要求进行赔偿。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莒南县司法局,安排李先生所在村的法律顾问与李先生取得联系,并到实地进行了解。因李先生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需进一步的进行调查了解,依据事实予以解答、处理。目前,法律顾问正在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李先生进行了解释说明。李先生表示理解。
六、关于费县杨先生“金银花被人破坏,希望调解赔偿”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杨先生承包了原村小学院子建设养猪场,并在院墙外村内道路一侧种植了金银花。费县某水务公司在进行自来水管网建设时,挖掘的土方将杨先生种植的金银花掩埋,杨先生与村委、水务公司因受损金银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希望进行调解。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费县司法局,安排调解员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杨先生和村委、工作区以及水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因双方在是否需要赔偿、赔偿的责任主体、损坏的金银花数量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调解不成功。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员将有关情况告知杨先生,并建议杨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杨先生对此表示理解和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