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兰山区王女士“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答复: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王女士于2017年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向王某购买房产一套,并支付首付款13万元。后来,王女士到房产部门查询到,该房产已被查封,拒绝支付购房的余款,并要求王某退还已支付的款项。经中介公司调解未果后,王女士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并未履行调解协议,于是王女士申请强制执行,但相关款项未能执行到位。后来,王女士得知王某因故死亡,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咨询该事情后续如何处理。
针对该情况,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工作人员与王女士进行了沟通、现场审核相关材料,了解到王女士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条件。建议王女士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若不能变更,则以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王女士对于解答处理表示满意。
二、关于沂水县李先生反映“因父母遗产问题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答复: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李先生与其哥哥,因母亲死亡抚恤金分割问题产生纠纷,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沂水县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与李先生取得联系,并了解、审核相关材料,了解到李先生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条件,建议李先生与其哥哥协商解决,若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李先生表示正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房产相关事宜,打算完成房产相关手续办理后,再与其哥哥就遗产继承事项协商下步处理措施。沂水县司法局表示,若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将依法依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李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三、关于兰山区沈女士咨询“行政复议的结果如何认定”的问题
答复: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18年11月,沈女士与他人发生冲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故意伤害为由对其罚款500元。沈女士不服,于2019年2月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兰山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沈女士如不服该决定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沈女士并未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人员告知沈女士,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对案件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沈女士在兰山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并未提起诉讼,放弃了行政诉讼救济权利。
对于沈女士提出的行政复议纠错申请,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由兰山区政府作出,沈女士应向兰山区政府提出申请,是否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兰山区政府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临沂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有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的职责,但无权对兰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复议决定进行处理,我局已将沈女士的纠错申请材料转送兰山区人民政府。对于沈女士要求兰山区人民政府给予答复的问题,我局已经责成兰山区司法局对沈女士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给予答复。
对于沈女士现场提出的,公安机关能否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如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主动进行纠正,具体程序可以咨询公安机关。沈女士对上述答复表示满意。
四、关于莒南县刘先生反映“对方一直不给结算工资,希望协调讨要工资”的问题
答复: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14年,刘先生等四人跟随包工头刘某到某建筑公司从事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将四人的工资约2万元支付给了包工头刘某,但刘某未给刘先生四人支付工资。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要欠薪,法院判决刘先生胜诉,包工头刘某支付了部分欠薪,但还有约6000元一直未支付,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帮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莒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工作人员与刘先生、刘先生的代理人、包工头刘某取得了联系,进行协调。刘某表示现在外地,回来后把欠款结清。工作人员将有关情况告知刘先生,并提出建议,若包工头刘某仍不支付欠薪,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先生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