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费县孙女士咨询“2019年出的车祸,双方出资购买的车,现在乘车人不承认是合伙人”的问题
答复: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李某(孙女士的丈夫)与林某共同出资购买货车一辆,2019年4月,李某驾驶、林某乘坐该车辆时发生追尾车祸,两人均受伤,林某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林某将李某和被追尾车辆驾驶员诉至费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承担26万余元的赔偿,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孙女士认为林某与其丈夫李某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是合伙关系,李某不应承担全部费用。
针对该情况,工作人员给予孙女士法律帮助,告知可以进行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若达不成和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诉讼合伙关系纠纷,申请变更执行标的,若有需要将及时为孙女士提供法律帮助。孙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二、关于罗庄区邱先生反映“公告费和执行款没给,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答复: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16年,邱先生与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杨某需偿还邱先生10万5千元。后杨某未履行偿还义务,邱先生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杨某偿还了部分款项,余款双方达成以车抵债和解,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无书面协议。2020年,杨某以确认以车抵债有效为由起诉邱先生。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杨某将车辆过户给邱先生抵债数额为6万5千元,邱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将两案抵消,终结了邱先生的执行案。于是邱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寻求帮助。
针对该情况,工作人员对邱先生咨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向其解释了司法局的工作职责,邱先生表示理解。同时,告知邱先生,若对该案不服可以申诉或申请检察院抗诉,若家庭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邱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三、关于兰陵县韩先生反映“因公外出,发生事故后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答复: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韩先生为建筑业从业人员,所在公司项目部经理安排韩先生接送建筑工人。2019年,韩先生在接工人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韩先生负主要责任。韩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咨询,一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办,二是自己在事故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针对该情况,工作人员告知韩先生,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时间已超过一年,超过复核申请期限。因韩先生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未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对此,韩先生表示理解,对工作人员的解答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