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件地址:http://sfj.linyi.gov.cn/info/1018/5904.htm
各县区(开发区)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系列规范已作为山东省地方标准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发布,于2019年5月2日正式实施。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中的作用,根据省厅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推行服务标准化,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明确在司法鉴定行业推行服务标准化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既是诉讼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科学实证活动,既要遵守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又要遵循科学技术活动的客观规律、基本要求和技术标准。科学规范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有助于鉴定活动的规范和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的“四个规范”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能够有效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明确在司法鉴定行业推行服务标准化的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
市局召开司法鉴定行业推行服务标准化工作动员大会,传达学习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司法鉴定行业推行服务标准化工作做出部署安排,明确工作实施步骤、方法和要求。
(二)有序推进
一是明确推行司法鉴定行业服务标准化工作人员。市局、各县区司法局和各司法鉴定机构分别明确一名推行服务标准化工作责任人,负责推行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沟通和联络任务,各司法鉴定机构明确两名推行服务标准化工作人员。
二是明确推行司法鉴定行业服务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推行服务标准化评审工作分三批进行,今年年底评审通过一批市级“合格”,明年上半年分别通过一批市级“合格”和省级“合格”,明年年底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全部达到市级“合格”,三分之二以上达到省级“合格”。
三是明确推行司法鉴定行业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法和制度。主要采取组织参观试点机构、举办学习培训班、邀请领导专家现场指导等方法推进工作,同时建立定期交流学习、定期通报等制度保障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推行服务标准化工作。
(三)严格评审
市局在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申请报告》后,将成立由标准化专家、司法鉴定行业专家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评估专家组。专家组在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组织现场评估,形成《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验收报告》。市局根据评估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相关资料报省厅备案,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在司法鉴定行业推行服务标准化的工作要求
推行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是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各县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要加强统筹兼顾,做到与各项工作互相融合、互相促进、协同发展。一是要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将标准化理念和要求引入日常管理、执业、服务以及自身建设中。二是要将标准化推行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要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日常监管,对通过评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动态管理。三是要加强对本区域非法执业机构和乱设分支机构等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整顿和规范行业发展环境。四是要加强司法鉴定宣传工作,借助报纸、电台和各种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全行业自觉规范、自我提升的意识和行动,宣传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措施和成果,展示司法鉴定行业良好形象。
附件:1.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2.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申请表
3.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计分表
4.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验收报告
5.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不合格项报告
临沂市司法局
2019年8月5日
附件1
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办法
(试行)
各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服务标准化工作后,先期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后,向市司法局提出评估申请,提交《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申请报告》。
(二)受理
市司法局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应该受理,并告知申请机构做好评估准备。
(三)评估前筹备
对于评估申请受理的,各市司法局应及时筹备成立标准化评估专家组,专家组应由标准化专家、司法鉴定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一般3-5人,指定一位成员担任组长。
(四)现场评估
评估专家组应在申请受理后一个月内组织现场评估,由评估组组长主持,按以下步骤进行:
1.宣布评估专家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2.听取鉴定机构的工作汇报;
3.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件等资料;
4.考核鉴定执业、服务场所;
5.抽查司法鉴定卷宗质量;
6.随机开展满意度调查;
7.依据评估指标进行测评打分;
8.形成评估结论,填写《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验收报告》;
9.向鉴定机构通报评估情况。
(五)确定结果
市司法局根据评估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对现场评估得分8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市级“合格”;对于评估专家组给出的“不合格”项目,机构需在1个月内改进完善,形成改进报告,经评估组评议,对整改情况满意后,给予市级“合格”结果;逾期未完成的,必须重新申请评估。
(六)备案
市司法局将确定为评估“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申请、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七)省级合格评定
各市司法局可以根据本地标准化建设情况,推荐优秀机构参与省级标准化建设“合格”评定,省厅的受理、评定程序同上。
(八)结果公布
各市司法局可以将本市标准化评估“合格”机构名单动态向社会公布。省厅将动态公布通过省级标准化评定的机构情况,并定期公布各市司法鉴定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
附件2
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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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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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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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办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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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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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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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建设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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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标识达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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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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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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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受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3
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评估计分表
项目 |
分项 |
内容和要求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评估记录 |
一、标准化工作组织(10分) |
1.1 组织 管理 (4分) |
专门工作机构(2分) |
a)有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有明确职责要求和分工; b)有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效开展工作的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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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工作人员(2分) |
a)任命专职标准化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b)有专职标准化人员接受标准化教育和培训的证明资料,人员能力满足工作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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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 部署 (5分) |
制定与机构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方案、计划,并形成文件(2分) |
a)有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标准化建设内容、目标和总体要求、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 b)有标准化实施计划,明确标准化体系建立、实施、保障等不同阶段、不同岗位、不同计划,分解任务,责任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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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标准化活动进行部署、安排以及加强对各环节的管理(3分) |
a)采用召开动员会或其它形式进行广泛动员; b)组织过《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标准》的学习培训; c)组织过标准化推进工作的阶段性检查、交流等活动; d)机构内部人员对标准及其内容有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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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息 管理 (1分) |
标准化信息收集、整理、更新、分析和综合利用以及记录和保存(1分) |
a)有部署开展标准化推进工作的相关信息; b)建立并保持了标准化过程中重要事项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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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服务标识(10分) |
2.1外部标识 (4分) |
外部标识应用(2分) |
符合《山东省司法鉴定标识规范》(DB37/T 3545.1-2019)4.1.3规定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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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标识设置(2分) |
a)机构外部设置了门楣、门牌、灯箱、宣传栏、地址指引牌等标识; b)标识规范、明晰、易于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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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内部标识 (4分) |
内部标识应用(2分) |
制作符合《山东省司法鉴定标识规范》(DB37/T 3545.1-2019)4.1.4规定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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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标识设置(2分) |
a)机构内部设置了门牌、导向牌、制度栏、防撞条等标识; b)标识应用充分,能够覆盖机构室内公共、办公区域,满足基本的导向、规范等服务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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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行业徽标 (2分) |
司法鉴定徽标应用(2分) |
a)在机构场所明显位置使用“山东司法鉴定”徽标; b)徽标的设计制作符合《山东省司法鉴定标识规范》(DB37/T 3545.1-2019)4.1.2的基本要求; c)徽标应用规范、大方,未在非司法鉴定领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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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标准化创建(40分) |
*3.1 服务 保障 (15分) |
机构建设与管理(3分) |
a)组织架构与业务相匹配,职责分工明确,有效开展工作; b)建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涵盖资质管理、考核管理、信息化管理、信息宣传、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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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3分) |
a)根据机构业务实际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保障规范》要求,明确岗位设置、岗位工作职责; b)各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薪酬聘用、执业监督均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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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设备、用品管理(4分) |
a)机构设施和环境管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b)数据控制和计算机管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c)仪器设备管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主要仪器设备有仪器设备档案; d)试剂和标准物质管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e)主要仪器设备进行过期间核查; f)建立印章证书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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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1分) |
采购管理规范,有采购流程、记录、质量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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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1分) |
财务管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和山东收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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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1分) |
有文件管理制度,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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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1分) |
档案管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资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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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环境管理(1分) |
机构内外部环境的保护、废弃物的处置及安全防护有明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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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服务 提供 (15分) |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分) |
a)未有违反《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提供规范》(DB37/T 3545.3-2019)4.2规定的行为; b)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承诺声明、诚信执业档案等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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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保护所有权 (2分) |
未有违反《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提供规范》(DB37/T 3545.3-2019)4.3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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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活动管理(5分) |
a)机构委托受理符合《山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提供规范》(DB37/T 3545.3-2019)4.4.1、4.4.2要求,有记录; b)有鉴定人统一指派记录并归入鉴定档案; c)有外部信息管理制度并记录; d)有鉴定材料管理制度并记录; e)有鉴定方法选择确认制度并记录; f)鉴定实施过程符合程序通则和标准规范要求; g)有流程记录管理制度并记录; h)鉴定意见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编写、出具、归档; i)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及补正鉴定意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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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质量管理(3分) |
a)有机构任命的技术监督员,有技术监督活动记录; b)有年度质量监控工作计划,有质量监控活动记录; c)有不符合鉴定工作的纠正措施、风险防控措施; d)有年度内部审核计划,有内部审核活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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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管理(2分) |
a)在与法院确定出庭事项、明确鉴定人出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方面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b)有鉴定人出庭记录、与法院沟通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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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1分) |
对应追究鉴定人责任的违规情形有处理措施、处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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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外 服务 (10分) |
服务制度建立(4分) |
有与机构标准化体系建设相适应的对外服务制度,符合《山东省司法鉴定对外服务规范》(DB37/T 3545.4-2019)4.3规定标准,形成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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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环境(2分) |
a)服务场所的位置、面积、功能区划分及服务标识均符合(DB37/T 3545.4-2019)4.2.1要求; b)外部服务环境符合(DB37/T 3545.4-2019)4.2.2要求; c)内部服务环境符合(DB37/T 3545.4-2019)4.2.3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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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2分) |
a)机构有至少一名专门的服务接待工作人员; b)服务职责明确,仪容仪表、语言和行为举止无不当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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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措施(2分) |
a)各项服务制度落实,有记录、台账; b)服务措施便民,能够针对不同群体需求提供专门的服务措施; c)能够提供网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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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实施与持续改进(20分) |
*4.1 标准 实施 (10分) |
标准实施情况(5分) |
a)有各服务标准运行实施的周期记录,各阶段形成的数据和情况能够及时反馈; b)机构应定期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确认实施过程否达到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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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实施检查(5分) |
a)有标准实施检查的制度,明确了标准实施检查的人员职贵、权限; b)有开展标准实施检查工作计划(或日常检查程序); c)定期组织检查,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记录保持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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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自我评价和持续改进(10分) |
标准化自我评价(4分) |
a)对评价工作进行了必要的准备,确定了评价方案,明确了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 b)对标准实施的符合性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形成了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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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改进(6分) |
a)建立了服务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的程序或制度,有持续改进的工作方案或计划; b)针对标准实施检查和自我评价等发现的问题实施了持续改进,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 c)有持续改进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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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绩效评估(20分) |
5.1服务对象(8分) |
满意度测评(6分) |
a)利用《山东省司法鉴定对外服务规范》附录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 b)利用其它方式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 c)年度内开展满意度测评不少于两次; d)能够利用满意度评价结果对机构执业服务作出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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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效益(6分) |
经济效益(4分) |
检案量比标准化建设前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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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2分) |
有证据表明社会效益(主要指机构形象和公信力)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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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品牌效应(4分) |
品牌效应(4分) |
在全国相同鉴定领域具有知名度的得4分,在全省具有知名度的得3分,在全市具有知名度的得2分,以正式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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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标准化影响(2分) |
标准化推广和创新(2分) |
a)在当地标准化过程中成为首批标准化示范单位; b)标准化建设经验被当地管理部门、办案机关充分肯定; c)在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建设方面有理论研究,形成论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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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评估计分表包括五部分37个分项目,每项均规定了评分标准。评估组应按照评分标准和实际情况逐项填写评估得分,“评估记录”栏应填写评估中需说明的事项,未得满分项的须记录存在问题。
2.表中前三部分各项应具备而不具备的,不得分;不完善的可酌情扣分;因工作性质不同,确属不需具备的项目,不扣分。
3.重点项(*)原则上要求得分应在该项目满分值的80%以上,评估总得分达80分以上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