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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树苗惹的“祸”——沂水县许家湖司法所成功调处相邻权纠纷
2020-05-20   审核人:   (点击: )

沂水县许家湖镇袁家庄村村民李某的口粮田和张某的承包地相邻,李某的口粮田耕种的是农作物,张某的承包地栽种的是绿化树苗。现在张某的绿化树苗根深叶茂,长到了直径10多公分,严重影响到了李某栽种农作物的通风、采光、生长,李某要求张某立即把绿化树苗清除,张某认为其树苗是合法种植,不同意清除,双方争执不下。于是,2020年4月26日,李某来到许家湖司法所申请调解。

我的地我做主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实地查看了两块地的具体情况。正如李某所说,张某地里种植的绿化树苗长势较快,已经影响到了李某农作物的生长。李某认为张某的绿化树苗应该及时清除,以免越长越大,对农作物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张某虽然认同绿化树苗对李某的农作物生长有些影响,但坚称自己的树苗都是合法种植的,自己的土地如何使用由自己说了算,所以坚决不同意对树苗进行清除。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调解员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耐心对张某和李某明理析法、推心置腹地调解劝说其正确对待这件事。张某在自家承包地上栽种绿化树苗,虽系合法权利,但由于树木根系外伸,既吸收相邻土地养分,又影响相邻方农作物生长,违背相邻关系原则。在承包地上种啥本是承包人的权利,但涉及另一方的权利时,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约束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调解员又让李某换位思考,如果是自己的绿化树苗,处理和移栽都需要时间重新规划,这种费钱又费力的事情对方难免会有抵触心理,不能急于一时。

最终,经过调解员几天的劝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在小麦收割完成前清除绿化树苗,双方今后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摒弃前嫌,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好相邻关系。

土地种植莫“任性”

相邻关系纠纷是农村常发的纠纷之一,相邻土地之间的种植不能“任性而为”,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因此,人民调解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本着互谅互让、互助团结,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角度出发,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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