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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2011-03-03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各县区司法局:

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认真落实全市政法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担负起服务建设平安临沂、大美临沂的责任和使命。

二、明确目标,综合施策,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顺利实施

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规范化建设,力争用一年时间实现下列目标任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质量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观,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

(一)加强组织建设,努力实现组织体系规范化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居民小组)、小区(楼院)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车间、部门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作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网络。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沟通协调,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2、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3、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实行备案制度。村(居)、社区、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符合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要求,履行相关选举程序,形成有关书面材料和档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4、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指导本辖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参与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调查研究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工作、会议记录应做到及时、完整。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5、严格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居(社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6、严格按规定选聘或解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或者其他群众性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及时改选、改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撤换或解聘。人民调解员的选举、聘用应做到手续齐全、资料齐备。

7、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各县区每年至少对全体调解员进行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在全市组织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激发广大调解员工作热情。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运行

8、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矛盾纠纷排查、受理、分流、调处、情况报告、督察督办、协调会议、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及调解程序,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9、加强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10、健全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调解卷宗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四)加强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11.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积极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渠道作用。

12.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讲述,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帮助当事人认识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13、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14、督促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后劲

15、改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设施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桌椅,配备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和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的档案柜。

16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积极争取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制定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规范化调委会认定标准

17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规范化调委会:

(1)五项工作(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均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

(2)书面调解协议制作数要达到全部调解案件的50%以上;

(3)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或民转刑案件;

(4)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群体性上访;

(5)未发生调解员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6)未发生其它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事件。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调度,推动规范化建设顺利开展。严格落实责任制,要带着感情抓落实、带着激情抓落实、带着责任抓落实,切实做到发展压力层层传递,工作动力级级提升。市局将对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每季度调度一次情况,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规范日常工作,积极争创规范化调委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实践创新,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化建设活动中的问题,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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