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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司法局“三规范”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2016-10-19   审核人:   (点击: )

一是规范矛盾纠纷首问负责制。对申请调解的纠纷,了解纠纷案情、听取申请人意见后,根据纠纷情况,对适合本调解会调解的立即受理,对不适合本调委会调解的,及时联系对口调委会进行调解,杜绝对纠纷解决相互推诿、拖沓不管的现象发生。

二是规范人民调解行为。强化程序意识,按法定程序办事,依法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运用和采信,各类法律文书做到格式规范,表述严谨,内容翔实,论述有据,法律适用准确。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尽力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体谅,最终达成协议、平息纠纷。调解过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则是对调解结果的进一步巩固,有效地解决了“案结事不了”的弊端。

三是规范调解回访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调解好的案件进行走访,对那些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或者协议的履行有一定难度的纠纷,或者当事人思想情绪尚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列为重点回访的对象,坚持适时回访。如当事人思想出现反复,或者有些问题尚未落实的,或是未能完全履行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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