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邑县公证处接待了一名当事人蔡某,该当事人在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牌轿车,但因为手头资金有限,不能全款购买汽车,所以蔡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
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完贷款手续后,蔡某来平邑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蔡某在该处声称其已经离婚了,现在还是单身,并向公证员提供了自己的《离婚证》,公证员根据自己多年的办证经验,在审查蔡某的《离婚证》时发现,蔡某提供的《离婚证》上面婚姻登记处的公章上的字体很不规范,并且婚姻登记处的公章没有经公安局备案,而且婚姻登记员一栏上面没有登记员的签字,在继续翻看《离婚证》的时候,公证员发现《离婚证》上面的字体明显过于偏大,但是经公证员再三询问蔡某,其却一直声称自己确实在二0一四年就已经离婚,所以该处公证员只能先受理了当事人蔡某的公证申请,在给蔡某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公证员立即到县婚姻登记处核实蔡某《离婚证》的真伪,果然,不出公证员所料,蔡某提供的《离婚证》确系伪造,随即该处公证员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向其说明了蔡某的情况。
虽然对于公证员来说这只是一件很普通的案件,但是公证员的“火眼金睛”却帮助银行及时规避了放贷风险,有效杜绝了借款人企图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事件的发生,在银行面前更好的树立了公证行业严谨认真的形象,进一步提升了公证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