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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公证处办结首例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为耄耋老人解除后顾之忧
2018-01-30   审核人:   (点击: )

 

129日,沂水县公证处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发送到当事人李某手里,接到公证书,李某激动不已,连声称谢。这是《民法总则》实施以来沂水县公证处办结的首例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在该处业务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当事人李某年近90岁高龄,育有二女一子,老伴2012年去世,李某是离休干部,待遇颇高,生活无虞。两个女儿对其生活不管不问,儿子还算孝顺,一直表示将李某接去一起生活,方便照顾。但儿子远在四川工作居住,李某一来年龄大,怕路途折腾,二来也不愿离开家乡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去养老,所以自2016年底以来就一直随外孙女一起生活。日前与外孙女文某来公证处咨询,准备与外孙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务。公证员进一步了解后得知,文某从小跟随李某夫妇生活,是李某夫妇将其抚养长大,与李某有着深厚的感情,李某对文某也十分信赖。在攀谈中,李某忧心忡忡地表示:自己现在虽然与外孙女一起生活,但将来自己如果失去行为能力时,女儿因觊觎自己的财产或是儿子图方便照顾而强行将自己从外孙女处接走,到时由于外孙女不是法定监护人,会无力阻止,届时,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将无法保障。针对李某的担忧,公证员适时向老人介绍了意定监护公证,告诉老人可以通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形式来选定自己信任的人来担任监护人,这样就可以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样既能有效地解决老人担心的养老问题,避免老人的后顾之忧,文某在履行监护责任时也有了“尚方宝剑”。李某和文某在听公证员讲解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后,十分高兴,当场表示愿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办理公证,于是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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