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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2011-03-09   审核人:   (点击: )

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我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20111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公职律师办公室,均应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职责分工:

县区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县区司法局负责。县区司法局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收到县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定考核等次。

市属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办理,并评定考核等次。

律师的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由市律师协会另行下发通知。

二、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1)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2)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创先争优等活动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4)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5)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1)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2)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3)依法纳税的情况;

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5)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6)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

7)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8)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9)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二)公职律师办公室:

1、人员组成及变动情况;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3、规范执业情况;

4、办理律师业务情况;

5、履行有关义务情况。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其评定标准为: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需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司法局报送本所2010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查报告(包括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义务的情况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等);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年底报表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交);

(四)纳税凭证(可以是税单,也可以是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六)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指律师事务所受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有关文件);

(七)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提交审计报告或能够证明已交纳有关基金的证明材料);

(八)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提交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十)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五、检查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向主管司法局报送本所2010年度执业情况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报告及所需材料。主管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区司法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收到县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将依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区司法局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将征求市律师协会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司法局将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的,其所属律师也暂缓考核。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2010年度是《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年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进行,不得降低标准和简化程序。同时,对于曾经被投诉、有违规纪录、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律师事务所等执业机构,都要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要求填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报审核机关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手续。年度检查考核材料须提交打印件,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市司法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将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予以考核,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五)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六)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八)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考核结果由市司法局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司法厅或市司法局。

(九)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报送市司法局的年度考核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建议,并附有关统计报表(县区司法局报送表一、表二、表三,市直律师事务所报送表三,市直律师事务所分所报送表四,公职律师事务所报送表五)。

报送的各种材料(一式两份),均应附电子版。

七、时间安排

1120220为各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自查阶段。

2221315为主管司法局检查阶段。

3316322为上报材料、办理手续阶段。

上报材料时间:

316:费县、平邑、蒙阴、沂水。

317:郯城、苍山、沂南、莒南。

318:临沭、兰山、罗庄、河东。

32122日: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

附:律师执业机构年度检查考核统计报表(共5种)。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表1、2010年度 县(区)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

表2、2010年度 县(区)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

表3、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书

表4、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书

表5、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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