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减少重新犯罪,兰山区司法局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但尽管如此,仍有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不服监管,态度强硬。
日前,一双冰冷的铁手铐就再一次套在了柳青街道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的双手上。据了解,刘某某,此前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矫正期间,刘某某身份意识淡薄,作为社区矫正人员,不按时报到,“钉钉”多次漏签,定位手机关机、停机,存在人机分离,甚至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去费县、蒙阴等地,即使面对司法所、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苦口婆心的教育劝说,刘某某仍旧屡教不改,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监管,前后受到训诫多次、警告一次。
针对刘某某一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兰山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提请兰山区公安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进行治安处罚,兰山区公安局积极配合,传唤刘某某,固定证据,于2021年7月22日做出对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至此刘某某冥顽的内心终有所触动,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据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兰山区司法局提请的首例治安管理处罚。此次矫正案例,进一步树立了兰山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仅给其他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更有效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