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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系列访谈 | 刘奕彤: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乡村振兴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019-04-04   审核人:   (点击: )

主持人:刘科长,你好。我国正在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据了解,临沂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你作为临沂市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请你向广大听众介绍一下,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好吗?

刘奕彤:好的,我想从三个方面向广大听众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一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二是<人民陪审员法>的有关规定;三是从哪些方面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主持人:很好,先让广大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所了解,再介绍人民陪审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就更容易理解了。那么,请你向听众介绍吧。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

刘奕彤:好的。我首先给听众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陪审制度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对于经历了数千年封建社会的旧中国,陪审制度完全是一个陌生的概念。直到清朝末年,在力主效仿西方民主制度人士的支持下,清朝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但该法因阻力重重未能予以施行。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也先后对陪审制度作出过规定,但都因各种原因最终也未能得到实施。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土地革命时期,省、县、区裁判部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陪审员由工会、农会、妇女会、青年会等群众团体选出,有的案件还临时邀请群众代表陪审。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不断的完善人民陪审制度。1951年《法院组织法》、1954年《宪法》、1956年《关于人民陪审员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1978年《宪法》、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1982年《宪法》、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人民陪审工作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2004年,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重大部署,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全国50家法院进行了为期三年的试点,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2018年4月,国家又正式颁布实施了《人民陪审员法》,至此,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专门法律。

主持人:刘科长,听你介绍,我明白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民主制度,在我国真正得到实行,开始于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落实民主制度,推行陪审制度,并不断发展完善,最终形成了今天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那么,《人民陪审员法》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程序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主要做了哪些具体规定,请你给听众们再介绍一下。

二、《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

刘奕彤:好的。

首先,关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人民陪审员法》第5条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年满二十八周岁;三是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同时,对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是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人民陪审员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主持人:刘科长,听你介绍,我的理解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是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换句话说,立法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普通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当然,因违法违纪受过严重处罚或处分的人是不行的。

刘奕彤:是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让普通群众参与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下面我再向听众们介绍一下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一是按照不低于法院法官数的3倍,确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二是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公民进行随机抽选、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三种方式,进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三是选任工作具体包括6个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发布选任公告、建立候选人库、开展资格审查、进行拟任公示,由法院报请人大任命,并公示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光荣而神圣,欢迎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目前,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正在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后的首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临沂市司法局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根据省司法厅统一安排,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在全省率先完成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临沂市本次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447人,其中男性919人,女性528人。

主持人:刘科长,从你介绍可知,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是相当严格的,并且需要人大来任命。下面请你再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刘奕彤:好的。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主要有:一是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二是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三是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四是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主要有:一是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二是学习法律,宣传法律;三是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四是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人民陪审员既要认真行使权力,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同时也要认真履行义务,按时参加陪审工作,遵守庭审纪律,尽职履责。

主持人:刘科长,以上您介绍了人民陪审制度的由来和《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下面请你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具体作用。

三、人民陪审员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具体作用

刘奕彤:好的。我从三个方面给听众们作以介绍。

第一,有利于促进乡村民主法治建设。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上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陪审制度通过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促进民主、发动和团结群众,巩固政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人民陪审员制度经验,通过宪法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依法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了审判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人民陪审员法》放宽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调整了选任机关,规定“两次随机”选任人民陪审员,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确保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从法律层面强化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健全司法与民意沟通互动机制,弘扬司法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架起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形成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互补,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群众对公正认知的有机统一。也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根据省司法厅统一部署,临沂市从2018年11月开始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拟选任人民陪审员共1447名。在选任公告一发出后,群众都踊跃报名,积极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截至2019年1月15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就有11576名。后经过随机抽选,选出候选人1159名,个人申请及组织推荐抽选出候选人288名。目前,我市有441名农村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占到总数的30%。他们必将在司法审判、法治宣传、司法公开、乡村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有利于促进基层和谐稳定。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基层,大都德高望重,熟知社情民意,具有丰富的生产生活经验,通过参加审判活动,能够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乡情民意,维护农村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增强群众对审判结果的认同感。

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制服的法官”,有贴近群众、了解群众、与当事人在感情沟通和心理交流上有着天然的认同感,易于为当事人接受、信任等优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自身优势,直接参与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可以促成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协商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化干戈为玉帛,既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又能够节约讼诉成本。同时,也有助于引导基层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矛盾升级或者转化为信访、群体性事件等,更好地促进乡村安定和谐、产业发展。

另外,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可以更为真实和及时的向法院反映基层群众的诉求和法律需求,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沟通协调作用,有利于法院针对乡村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实务问题开展审判研究,提升审判效能,更好地处理乡村矛盾纠纷。

从审判实践看,很多时候,农村群众打官司主要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为了争口气,气顺了,矛盾纠纷也就解决了。来自于农村基层的人民陪审员深知这一点,利用自己身为“村民”、了解村民心理的优势,通过做工作,为双方当事人释法、讲理、劝解、顺气,许多案件就能够得到顺利结案,且当事人也往往能够言归于好,使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在今年2月,我市河东区的一名来自于农村基层的人民陪审员就成功的化解了一起矛盾纠纷。案情是这样的:村民李某与张某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闹到了法庭。在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场面一度难以控制。当时参加陪审的村级人民陪审员王某在法庭上认真仔细的听了纠纷过程,发现这起案件就是平时生活中的邻里矛盾,只是由于互不相让,才导致矛盾激化,打上了官司,只要及时进行调解,做通双方工作,应该就可以化解矛盾。于是王某向村委、其他村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通过村委,分别与双方进行详细的谈话,细致耐心的做双方工作。王某告知双方,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现在是法治国家,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要学会邻里相处,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

经过深入的谈话之后双方的态度有所缓和,之后,陪审员王某又多次进村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诉讼调解协议,张某和李某也握手言和。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通过陪审员的调解,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助力基层构建和谐乡村。

第三,有利于提升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近年来,随着普法工作的推进,广大村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来看,仍然存在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有的信“访”不信“法”,有的认为法不责众,有的存在侥幸心理,群体性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做好基层群众的法治宣传,提升基层群众法治观念,任重道远。

而乡村人民陪审员则是农村最鲜活的法治宣传员。他们参加案件审理后,将其在参与审判活动中所看到、学到、感悟到的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了解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结果及理由,带回到乡村进行宣传,把在陪审中接触到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向群众进行宣讲、解说,不仅使村民对法院工作有了较为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能够起到令人信服的法律宣传效果,有利于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领乡村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新风尚。

主持人:谢谢刘科长为我们详细介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人民陪审员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人民陪审员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中的具体作用。能够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不仅是一种自豪和荣誉,也是一份责任。希望他们能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化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让群众更加亲近司法、相信司法,为建设平安山东、法治山东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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