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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召开《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的有关内容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4-02-06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将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施行,2024年2月6日上午10:00,临沂市人民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了《修改决定》修改的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邵泽玉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李 刚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修改内容

邵泽玉(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一、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我市停车设施管理秩序、促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国家、省出台或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需要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出行需要,提高停车设施在城市发展中的助力作用。

二、修改审查过程

市城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了《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修改稿)》,8月29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严格按照《立法法》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立法工作程序。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市治堵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0多个市直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二是进行立法调研。会同市治堵办、市城管局组成调研组赴有关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三是反复论证修改。多次召开立法论证会,充分听取市治堵办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论证修改,形成《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26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在原《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3条,删除4条,修改24条,修改后的《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对原办法第6、7、8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停车设施管理的职责。

二是挖掘停车资源。针对全市停车泊位紧张的问题,在第28条中,对林荫停车场、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作出规定,对停车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在第40条中对停车设施错时开放、错时共享作出规定,以充分发挥停车设施效能;在第43条中,对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作出规定,以缓解老旧小区无法就地配建、新建停车设施的问题。

三是加强停车管理。在第6条中规定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停车治理;在第21条中规定,加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等重点区域停车管理;在第33条中,对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作出相关规定,实行停车设施信息联网共享,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优化出行方式。针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新增第11条倡导合理用车绿色低碳出行,鼓励公众降低私家车使用频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交通需求。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修改,对于加强停车设施管理,改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实施以后,市司法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实施措施

李刚(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3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328万,居山东省第3位,全国前20位。停车泊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凸显,在规划建设方面,存在停车场配建标准低、停车场泊位不足、充电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在管理维护方面,存在停车场环境“脏乱差”,标识标线不清、路面破损等问题。这些问题能否有效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出行质量,关系文明城市形象,影响城市营商环境。

市城管局作为全市停车设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下一步,围绕贯彻实施《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市城管局将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普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把《办法》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抓好责任落实,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宣传。多角度、全方位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内容要求和意义,加大新闻报道力度,真正让《办法》走进千家万户,深入群众、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办法》,营造支持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学法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将《办法》的学习列入城市管理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深刻把握《办法》核心要义,吃透立法精神、联系实际思考。一是党员干部带头学。通过专题学习、宣讲解读等形式,加深对《办法》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二是执法人员全员学。重点是各级城管执法人员,深刻理解和掌握《办法》内容,提高实践运用能力。三是专家讲座深入学。邀请法律专家,通过座谈会、大讲堂、专题讲座等形式,逐条深入讲解,深入理解把握《办法》的实质内涵。

三、统筹管理执法,保障办法实施效果。《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我们将认真履行好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督导考核等职责,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贯彻好、实施好《办法》,提高停车场建设管理精细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是一项长期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在此,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共同推动停车设施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建设美好家园。

答记者问

01齐鲁晚报记者提问:针对停车资源不足,请问修改后《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的举措?

邵泽玉(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结合我市交通拥堵治理,修改后《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从停车设施建设入手,在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用地供应、建设资金、管理运营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在挖掘停车资源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是划定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应当在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二是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错时开放停车设施。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等停车设施错时共享。鼓励学校周边的停车设施,依据学生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免费向接送车辆开放。

三是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鼓励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02大众日报记者提问:请问修改后《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在加强停车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李刚(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是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支持居民依法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二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鼓励新建学校利用操场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分区域设置配建教职工和接送学生停车泊位,并同步设置接送系统。

三是对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作出相关规定,实行停车设施信息联网共享,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03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我们停车的时候经常遇到找不到停车位,甚至找车位的时间多过停放时间的情况,那么在加强智慧停车服务、方便群众方面,请问修改后的《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李刚(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依托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搭建智慧停车平台,推进停车资源调配的智能化是盘活停车资源的有效手段。《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修改坚持立法为民的理念,明确规定支持和推广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实行停车设施信息数据联网。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大数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向社会提供泊位查询、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在按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的基础上,以大数据分析来引导市民有序停车。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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