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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司法局做客山东广播电视台《乡村法治带头人》栏目
2023-10-1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今天和我们一起学法用法、讲法普法的嘉宾:

莒南县司法局党组成员、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付金伟

莒南县岭泉司法所所长徐慧

莒南县岭泉镇淇岔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莒南县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联合总社监事长、岭泉镇旗领土地联合社理事长、丰盛土地合作社理事长 徐淑胜

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金莉


主持人:莒南县地处鲁东南鲁苏交界处,山水相依,近海临港,县委、县政府一直以来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整合集聚各类法治要素保障,全域全面全力推进乡村振兴,打造宜居宜业宜游莒南好例。莒南县“非诉在线”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被省、市评为“政法为民办实事”优秀成果,莒南县司法局被评为全国组织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集体。

接下来请主任介绍一下本地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育情况:

付金伟各位听友大家好,主持人好。莒南县以建设高水平“法治莒南”“平安莒南”为目标,大力开展“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严把选人用人关,印发《莒南县村(社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实施方案》,重点从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退休教师、退休军人等群体中选拔,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个人申请、组织选拔、考核上岗等程序,做好人员选拔培养工作。目前全县已培育273名法治带头人、825名法律明白人。

我们还在探索完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评价“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在遵纪守法、普法宣传、业务培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方面情况,作为评先树优、申报典型的依据。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人员将及时进行调整,保持队伍稳定性和战斗力。

主持人:今天的乡村法治带头人是莒南县岭泉镇淇岔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莒南县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联合总社监事长、岭泉镇旗领土地联合社理事长、丰盛土地合作社理事长 徐淑胜

淇岔河村以党建为引领,大力推进合作社经营发展模式,促进农民增收,村庄在2014年获取省级“文明村”、在2017年获得“全国文明村”、从2019年至今一直获得“五星级党支部”和被莒南县人民政府授予“县级示范村”,在2022年还被临沂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土地合作社示范社”。徐书记也被县委组织部评为“党务先进工作者”、“临沂市优秀共产党员”、“临沂沂蒙之星”、“山东省齐鲁之星”、市级“王传喜式的好支书”等称号。

主持人:徐书记能谈一下,咱们淇岔河村是如何整合现有的资源,发展集体精神,增加群众收入的吗?

徐淑胜各位听友大家好,主持人好。我们淇岔河村现有人口3019人,总户数1034户,党员79人、村两委成员6人,土地面积1800亩,人均土地0.6亩。我们村抓新旧动能转换把原来瘫疾的烟花厂,招商引资、引进双富木器加工厂,总投资5千万元,安置劳动力200人,工人人均月收入6000余元,增加村集体收入12.6万元,引进一个加工项目、龙窝工艺加工车间、安置劳动力100余人,村务工人员月均收入4000余元,村集体增收6万元。建设蔬菜收购市场一处,解决高温蔬菜的买卖困难、无落脚点的问题,村集体收管理费5万元,村集体总收入超过50万元。

主持人:向法律顾问提出关于产业发展的问题。

徐淑胜我们村是历史传统的烟花制作之家。被政策性取谛后,历史遗留的欠帐,陈款迟迟没收上来,部分债务缺乏完备的证据材料造成村集体经济巨大损失,现在有没有好的方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吴金莉:好的,因为我是淇岔河村的村法律顾问,所以对徐书记提出的问题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徐书记,您说的这个历史问题应该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对吧

徐淑胜:是的,是21年以前的。

吴金莉:好的,徐书记。为什么在回答徐书记提出的问题前要确认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我们都知道2021年1月1日颁布施行了民法典,民法典施行的同时废除了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多部法律,徐书记提出的这个问题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所以徐书记,咱村的这个问题的处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也就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那还有一个问题还要向徐书记了解

徐淑胜:您说,吴律师

吴金莉:好的,徐书记,咱这个陈年旧账多年未能实际解决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这期间是否有积极向合同相对方(也就是买方)主张权利

徐淑胜:该项目被政策取缔后,我们村就不再生产烟花,导致不能继续给买方供需,买方主张我们违约,因此拒不支付剩余货物欠款。这期间我们多次通过各方协商,依然未能解决。

吴金莉:好的徐书记,买方以该理由拒不支付剩余欠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政策性原因取缔导致我方不能继续向买方供需,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期间咱村委通过多方协商,属于进行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因权利主张而发生中断,因此,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凭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徐书记准备如下证据:1、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事实的证据;2、尚欠货款数额的证据。3、当时的政策性文件;4、为防止买方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法律规定时效,还需准备多次协商的相关证据及买方支付货款的证据。有了以上证据,咱村委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徐书记您是否了解了。

徐淑胜:谢谢吴律师给出的解答,已经了解。

主持人:好的,刚才吴律师给咱村委提出了很好的解决方案,徐书记这边也已经了解,那么徐书记,实际生活中您还遇到过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可以在这里提出来,让咱们的法律顾问给大家分析解答一下

徐淑胜:好的,主持人。有这样一个问题,也是最近村民咨询我的问题,村里有些厂子,有村民在厂子内工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该村民向厂子主张工伤待遇补偿,这里不是很明白,为什么该民村的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还能再找厂子主张赔偿,作为厂子是否可以避免该类民事纠纷。

吴金莉:好的,徐书记,这类问题在当今社会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这里面包含侵权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双重法律关系,也是实际生活中的“双赔”问题,这里的“双赔”主要是指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其负本事故的非主要责任,那么作为劳动者其除了可以得到事故侵权方的赔偿,也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工伤待遇赔偿。

作为用人单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有限公司,都建议用人单位积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也保障了用人单位。因如果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由社会保障基金予以赔付,用人单位只需要赔付劳动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可,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劳动者所有的工伤待遇均应由用人单位赔付,此外,劳动还可以基于此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这无疑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因此,为了保障用人单位自身权益,还是建议各用人单位积极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主持人:如何做好“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的培训至关重要,咱们工作中有什么亮点和做法,请付主任介绍一下。

付金伟我们首先是构建学习培训新平台,莒南县创新打造了数字司法平台“非诉在线”,具备六大类32项服务,开通12项应用,关注量达38.8万人,平台链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政策文件数据库,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丰富,不断充实“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的法律知识储备。

并通过“在线考试”功能,分镇街、分阶段对两支队伍进行成绩测试,对考试成绩及时通报,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我们也积极做好线下培训,以镇街为单位,邀请县里的调解专家和各镇街的法官、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结合群众日常生活中易发生的矛盾纠纷为切入点,讲授如何运用法律知识预防化解基层矛盾,变单向授课为互动宣讲,提高培训的精准化和专业化。

同时,我们积极引导“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积极参与法治作品创作以及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让普法方式更符合农村实际,普法内容更契合群众需求,用文艺演绎法理,以活跃乡间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还充分发挥两支队伍力量,参与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夯实基层普法阵地建设。莒南县高标准建设了272处村居法治文化阵地,构建形成以十字路街道为中心,东以“好例”坪上,南以“茶香”洙边,西以“梳乡”板泉,北以“红色”大店,东西南北中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矩阵。培育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省级民主示范村4个,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43个,全民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普遍增强。


主持人:基层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也是为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务、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前沿阵地,请徐所长给我们讲两个为百姓解忧,解决法律难题的故事吧。

徐慧谢谢主持人,各位听友大家好。我们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与乡村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我们岭泉镇历史上有生产、制造烟花爆竹的传统,对于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与符合条资质的村户而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后果不堪设想。《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对这一块有严格的规定,严重的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这个产业加强管控之后,很多村民对这个一直赖以生存的产业突然间“违法”有很多不理解,前几年我们所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很多都是涉及生产、运输爆炸物罪的,经过不断的深入普法,通过到村里进行普法讲座、普法赶集、村里小广播、文化大舞台等等方式,反复的跟村民讲解法律知识,现在村民也都明白了相关法律规定,近几年已经没有再出现该类社区矫正对象。

在这里,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我们也向大家呼吁:

第一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纪守法,不生产、储存、销售和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绝对不能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110进行举报。

再就是我们通过“非诉在线”化解纠纷的案子。县里打造了“非诉在线”网上平台,群众可以通过开放式入口“诉求申请”随时随地提出诉求,县里指派到属地镇街,时安排调解员到村入户调解纠纷,实现“有微信的地方就有非诉在线,有纠纷的地方就有人民调解”。

我们镇有两户村民朱某和孙某因为20棵树木归属产生了纠纷,闹得不可开交,双方也多次向村委反映过,但由于双方争议过大,情绪非常激动,该矛盾在村级未能得到妥善化解,后孙某通过法院立案,想让法院进行判决。后来,我们县“非诉在线”群众诉求平台推广使用后,当事人朱某通过亲属在“非诉在线”上录入相关诉求,我所工作人员在平台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朱某,分别与矛盾双方进行沟通了解,把双方当事人约到所里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树木是自己种植的,理应全部归自己所有,但因种植年代久远,多年来村里经过征地拆迁等情况,缺乏相应的人证物证,造成树木权属不清,引起双方长期矛盾。

经过调解员反复的调查取证,了解整个事实的经过后,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现朱某、孙某对土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应该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行政裁决决定书,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裁决,但结果必然有一方甚至双方都受到损失;二是本着友邻为善的原则,协商分配树木款项。双方在与家属商定后,均表示接受第二方案。之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对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困扰当地长达半年之久的纠纷难题得到圆满解决。

主持人:作为服务乡村、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司法所都有哪些好的普法经验和做法呢?

徐慧首先是围绕与村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比如在《民法典》宣传中侧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婚姻家庭以及妇女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结合现实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定期开展法治讲座和培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发展。

二是我镇从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等群体中选拔培育了27名“法治带头人”和91名“法律明白人”。平时依托“非诉在线”平台对两支队伍开展学习培训,提高他们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化解邻里矛盾纠纷、参与乡村社会治理能力,发挥“身边人带动身边人”的作用,影响和带动身边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力提升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

三是用好“一村一法律顾问”,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宣传、矛盾纠纷调解以及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合同审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主持人:请徐书记分享一下咱们淇岔河村的普法亮点和做法。

徐淑胜我们村重点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等为重点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法治带头人”和“法律明白人”,让他们成为村民接受法治教育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充分借助和发挥村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实现了法律与村民同行、法治与管理同步。

我们村利用乡村大喇叭随时随地、广泛渗透的优势,每天定时循环播放《宪法》、《民法典》、预防电信诈骗、扫黑除恶等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音频选取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农村群众易于接受的知识问题方式讲述法律知识,解决了部分群众文化水平不高,对智能手机、电脑鲜有接触的学法短板问题,以通俗易懂、风趣幽默的方式,让村民听得懂、学得进、记得住、用得上。我们村还利用“乡村大舞台”在全村表演一些普法情景剧等类型的节目,用村民喜闻乐的普法形式,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村里还设有文化长廊通过漫画、板面等形势、大力宣传法律知识,让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少走弯路、有婚姻邻里关系等问题都得到了完美的解决,也给村集体工作带来了大大的便力。


主持人:吴律师作为村居法律顾问,直接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您的工作经验,存在着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吴金莉好的,主持人。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两个具体的案例,都是现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经常容易遇到的问题,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案例一,离婚纠纷问题。

当今社会离婚案件比较多,之前有当事人来咨询,“听说现在法律改了,离婚可以不用出面,不用起诉,直接在网上就可以离婚”,还有的说现在是“只要分居满一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了,这都是真的吗”听到这,我打断当事人,为他详细讲解了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现在为大家具体讲解一下,希望大家不要轻信网上不正规的言论,以免上当受骗。

离婚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有更新,但并不是网上说的那样,可以不用出面,不用起诉,直接离或自动离。这些说法都把民法典新规定中个别字眼抠出来,做了极端化的讲解

婚姻关系的解除途径有两种,一是经民政局协议离婚,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其中,民政局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离婚、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在此基础上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叫做“离婚冷静期”,冷静期满后,双方必须在三日内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协议离婚的程序。对于诉讼离婚,要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前提,在此基础上,一方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离婚诉讼是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因此要求原被告必须出庭参加诉讼,诉讼程序中,被告一方可以就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答辩,答辩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将判令不准许双方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这是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因此不是说分居满一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而是需要当事人本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会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以上是婚姻关系解除的两种途径,如果有人称离婚可以不出面、不开庭,自动离、直接离为我们代理,那都是骗人的,希望广大听众明辨。

案例二、农业承包合同的问题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承包合同日益增多,形式多样,纠纷也伴随产生。

在这里我给大家讲个实际案例,帮助广大听众理解。某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实行指定地片进行发包,也就是将这块地按照习惯起一个简单的地名,如“村南岗东地”、“河西洼地”等,然后把承包户叫到该地确认一下就直接签订合同,因合同中没有确切的亩数,对土地的四至也仅能说出大体方位,致使其中5份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双方对诉争的事实各执一词,但都提供不出有效证据证实。该案最后通过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那村集体的权益就很可能会受害侵害。

结合该案例,在这里给大家分析造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第一、承包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

有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牢”或“指河为界”,条款不完善,表述不准确,对土地的面积或位置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许多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案件事实很难查明,我上面讲的那个案例就是这种类型。还有的合同中没有保证合同履行的规定,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制约机制,影响承包效果,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问题。

第二、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在实践中,承包方违约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没有按约定交付承包费,拖欠承包费。2、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例如,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在承包土地上建楼房,搞房地产经营等。

第三、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实践中,发包方违约的主要体现在,发包方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收回土地或将承包土地部分发包于第三人。承包人则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就引起纠纷。

因此吴律师在这里建议广大听众,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一定要做到合同条款面面俱到,避免出现前述合同问题。

付金伟:一是在进一步推进矛盾调处上下功夫。充分发挥两支队伍人熟、地熟、事熟“三熟”优势,合理利用乡情、亲情、友情“三情”资源,及时掌握、反映、回应群众诉求,在法治轨道中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在进一步做好法治宣传上下功夫。鼓励和组织“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积极参与“法律进乡村”,开展好“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宪法宣传月”“普法赶大集”等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三是在当好法律服务帮手。莒南县创新开展“团队式”法律顾问服务模式,16个镇(街)各成立一个法律服务团队,我们将不断加强两支队伍与法律服务团对接,使其成为成为尊法模范、学法良师、守法榜样、用法参谋,打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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