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我们一起学法用法、讲法普法的嘉宾:
沂水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文堂
第十四届山东省人大代表,临沂市优秀共产党员、沂蒙优秀兵支书、临沂市优秀共青团员、临沂市三八红旗手,沂水县院东头镇桃棵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西墙峪村党支部书记 王成成
沂水县司法局院东头司法所所长 常贵斌
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敏
主持人:沂水县是一个2400多平方公里、人口超过百万的传统农业大县,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一直是历届县委、县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中,我们聚焦基层民主法治,整合乡村法治资源,融合基层法治职能,共建美丽乡村,护航乡村振兴。三次荣获全国法治县创建先进单位,以及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县、全国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全省普法中期先进县等荣誉称号。
孙文堂:各位听友大家好,主持人好。我们为了做好“法治带头人”和“法律明白人”的培育,先后印发了《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的实施方案》《关于在农村选拔培养“法律明白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全面实施培育工程。在选拔中啊,我们坚持优中选优,选拔出“法治带头人”387人,“法律明白人”1193人。按照“能上能下、严进宽出、持续提升、作用明显”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加大培训力度,2021年以来共举办业务培训230余场次,编印《法律明白人如何发光发热》《法律明白人应知应会手册》《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普法宣传读本》(上下)等4万册,发放到每位“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手中。今年以来,“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共参与开展宪法、民法典、防诈骗、扫黑除恶等各类法治宣传活动46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8万余份,受众达38万余人次,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2万余人次,协助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615件,受到基层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广泛好评。
主持人:今天的乡村法治带头人是第十四届山东省人大代表,临沂市优秀共产党员、沂蒙优秀兵支书、临沂市优秀共青团员、临沂市三八红旗手,沂水县院东头镇桃棵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西墙峪村党支部书记 王成成。她的家乡2019年以来,西墙峪村获评山东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山东省水利风景区、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景区化村庄等多项荣誉称号。
美丽的西墙峪村近年来以红色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王书记给大家介绍一下您的家乡。
王成成:各位听友大家好,主持人好。我们西墙峪村在红嫂祖秀莲家乡院东头镇桃棵子,是著名的“抗日堡垒村”,被誉为“山纵的好后勤”,多位开国将军曾在我们村居住和战斗过。现在全村共有229户,622口人。近年来我们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红色旅游,乡亲们的日子是“芝麻开花节节高”,一天比一天红火。多年来各级领导给了我们村极大的关怀和支持,在今年5月22日召开的全省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现场推进会议上,省委林武书记带领参会领导来到我们村进行了现场观摩。6月18日,央视《对话》特别节目《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走进西墙峪村,林书记又在我们村现场分享了五级书记共同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秘诀。从此我们这个沂蒙腹地的小山村,在富裕文明的道路上插上了腾飞的翅膀,走出了大山,走向了全国,至今已有700多个省内外观摩团队来我们村进行交流学习。
主持人:王书记能谈一下,咱们西墙峪村是怎样结合村庄实际,因势利导发展集体经济,让全村百姓奔上了富裕美好幸福路的吗?
王成成:西墙峪村位置偏僻,自然条件较差,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种庄稼基本“靠天吃饭”,主要的农副产品就是生姜种植,村集体收入也少得可怜。经过集思广益和反复讨论,“两委”干部和广大党员群众一致认为,立足“沂蒙红嫂祖秀莲故乡”的优势,深入挖掘村里的红色资源开展乡村旅游,是一条光明的发展道路。《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更是为红色旅游产业送来了东风和及时雨。我们邀请专家论证策划,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社会资本也争相投资,西墙峪的产业项目越来越多,变化日新月异。依托丰富的红色文化优势和绿色生态优势,我们建设了红色记忆馆和游客中心,对“将军故居”进行提升改造,增强了红色旅游的体验感。创办民宿旅游合作社,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多赢发展模式,流转村内闲置宅基地发展特色民宿。同时规范改造提升10余家农家乐,打造特色炒鸡品牌,把西墙峪打造成集“吃、住、游”于一体的旅游特色村,年接待游客超过10万人,不仅实现了村民增收,每年还可增加集体收入20余万元。
主持人:向法律顾问提出关于产业发展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村民为了将农副产品卖个好价钱,往往采用先存储再销售的方式,在存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第二个问题:现在的年轻人在婚前,一方为了表达爱意或诚意,往往给予另一方一定金额的钱款和贵重物品,但是有时也会出现中途分手,从而产生经济方面的纠纷的情形。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有什么规定?
李敏:乡村广播的各位听友大家好,主持人好。解答第一个问题:生姜等农副产品的价格受季节影响比较大,很多村民会选择先行存储,价高后出售,那么就会产生仓储合同、销售合同等法律关系。《民法典》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根据第905到918条规定,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交付仓储物,一定要让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双方对仓储物的保管在合同上或者仓单上应当进行明确,合同上约定好存储期限,如何提取以及保管不善的责任承担等。在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及时交纳仓储费用,到期一定要及时提取仓储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因为第916条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如果仓储物损失,也可以按照规定要求保管人赔偿,第917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有保管人不赔偿的情形,同样第917条还规定“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百姓生活中常常遇见的问题,大额的钱款等就是我们常说的“彩礼”,虽然现在移风易俗,但还是有不少人自愿给予另一方。我举个例子解答可能更为直观。比如刘某某和王某某认识后,互相感觉不错,便开始了谈婚论嫁。因女方未满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就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女方到男方家中生活,数月后两人发生矛盾后女方离开了男方家。因当时女方收了男方给付的10万元及黄金首饰等高档礼品若干,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家返还。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还明确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诉讼主体。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成年人,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者收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收受彩礼一方的父母仍是彩礼返还的主体。男方用家庭财产支付彩礼,男方的父母亦可作为请求返还彩礼的主体。考虑到刘某某和王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如果女方家不予返还彩礼,将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如果返还数额过高,因为毕竟二人生活了一段时间,则会明显不公平。所以还是将彩礼按比例返还比较好,这样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适度保护。
主持人:“乡村振兴,法治护航”是咱们沂水县提出的口号,工作中有什么亮点和做法,请孙局长介绍一下。
孙文堂:“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主力军,在基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积极推动“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参与共建和美家园活动,把培育工程与和法治宣讲、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纠纷调处、平安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深度融合,激励“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履职尽责,推动了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了乡村振兴。首先我们注重培养基层法治人才,为乡村振兴做好智力支撑。开展“连心联手”共创活动,全县89名村居法律顾问组成服务法治乡村护航辅导队,配合司法所做好培育工作。同时我们建好乡村法治文化阵地,为乡村振兴搭建服务平台。注重发挥“法治带头人”的牵头抓总作用,设立村居“法治乡村实践中心”,将基层法治队伍统一纳入中心进行管理使用。实施村居法治文化阵地建设“54321”工程,实现了387个行政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发挥乡村法治队伍作用,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保障。发挥好“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普法教育“宣传员”、法律服务“助理员”、矛盾纠纷“调解员”三大作用。全县现已建成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2处,省级10处,市级114处。再一个就是让“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全面参与基层法治建设,为乡村振兴实现法治护航。我们还注重全维度普法宣传,走进校园参与全环境立德树人“法润‘青藤’,护航成长”工程。创新工作方法,坚持“普法教育从娃娃抓起”,为全县331家幼儿园配齐配强法治副园长,印制“普法小卫士”法治书包4万份,编印幼儿园、中小学普法读本8万本,现已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法治宣传教育640余场次。全面参与全领域依法治县活动,开展“来沂水,赏美景,法律伴您行”行动,深入乡村开展“普法有我•同心筑梦”普法宣传,43个乡村文化剧团已举办“一村一场戏”法治文化演出90余场。
主持人:请王书记分享一下咱们西墙峪村的普法亮点和做法。
王成成:多年来西墙峪村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现有“法治带头人”1名,“法律明白人”3名,“民主法治示范户”1家,“自然资源咨询员”1名,人民调解员3名,法律顾问1名,实现了人员齐、业务精、作用强、全覆盖。我们以法治乡村实践中心为依托,义务进行政策法规宣传、民事帮办、纠纷调解、治安维护等工作。一是做好法治宣讲“小喇叭”,开展乡村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民法典宣传月、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知识,每年发放各类各种材料3000余份。二是做好答疑释惑“法先生”,开展乡村法律服务活动。及时收集反映群众法律需求,引导群众用好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今年以来已解答各种法律咨询600余人次。三是做好邻里疙瘩“主事人”,开展乡村纠纷调处活动。积极参与矛盾排查,主动热心调解纠纷,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我们村以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通过聚乡贤、强服务、引项目,村里产业兴旺、村风文明、生活富裕。比如我们注重发现村里“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产业发展人才,让他们当好党群干群“连心桥”。作为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堡垒村,村里坚持红色先行、党建引领、德治为先、法治护航,坚定地走乡村善治之路,现在村民的日子红红火火,村里的发展蒸蒸日上。
主持人:基层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服务百姓、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常所长给我们讲两个为百姓解忧,解决法律难题的故事吧。
常贵斌:谢谢主持人 各位听友大家好。我们司法所承担着服务基层的职能,与乡村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先分享一个农业生产中常常遇到的案例。
院东头镇是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地,是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姜作为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4万余亩,储存量达70余万吨。今年7月,村民张大爷施肥几天后出现姜苗大面积死亡、枯萎现象。张大爷找到化肥销售商,因双方在赔偿数额及责任划分上存在分歧,未能达成共识。无奈之下的张大爷便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接到张大爷的申请后,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向双方详细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邀请党员代表、村居律师、邻里乡亲等参与调处。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1187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这件事情处理结束后,我们针对群众深受“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困扰的情况,开展了农资产品打假普法宣传,在警示经销商的同时,让基层群众知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该案例中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寻求司法帮助,为其它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再来讲第二个案例。90后的张某2018年嫁到外村,但户口未迁出,亦未享受丈夫所在村的村民资格或村民权益。2020年张某与丈夫因感情问题离婚后又回到娘家生活,享受到了选民资格,也缴纳了相应农村医保。2021年该村因重大项目被征地,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没有给张某。张某通过多种渠道维权未果,无奈之下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经过调查,查明张某出生起就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且户口从未迁出,一直积极参与村里的公共事务,行使民主权利,履行村民义务,并且从未加入过其他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无其他任何房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于是帮助张某与村委会积极沟通,表明张某依法依规应与本村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最终张某获得了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是乡村和谐稳定中的不安定因素。该案例中张某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其他“出嫁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主持人:处在乡村法治服务一线的司法所,在普法方面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呢?
常贵斌:近些年来我们司法所不断创新普法载体,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基层普法宣传,营造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一是创新开展新媒体普法。利用新媒体技术搭建普法平台,依托镇政府公众号、“兵支书”王成成直播间等载体开展线上普法活动。作为全域旅游乡镇,我们着力开展“法治景区”创建活动,充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形成了全域普法、人人守法的法治环境。二是精心组织法治宣传活动。突出法治宣传教育在重点工作、重要时段、关键节点中的宣传引导作用,以现场法律咨询服务为抓手,以法治培训活动为重点,以网络普法为载体,今年以来开展各类普法主题活动6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1.5万余份。三是打造特色法治文化阵地。以“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创建为契机,结合法治文化阵地“54321”工程,依托法治乡村实践中心,建成了25处有规模、有特色、有影响的精品法治文化阵地,让群众“出门有法、抬头见法、休闲学法”,形成了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纠纷化解一体化的法治乡村新格局。
主持人:李律师作为村居法律顾问,常年在乡村为农业发展带头人和村民社员服务,根据您的工作经验,还存在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何解决?
李敏:好的主持人。第一个问题呢,就是谈一下在农村农业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常见的金融风险。农业农村发展离不开资金,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也常常面临资金短缺的情形,大多数人会选择到金融机构贷款。在此提醒广大的农民朋友,一定要到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再一个金融风险,就是现在农村留守老人和妇女比较多,很多人一不小心就会落入骗子的陷阱,一旦涉嫌违法犯罪,会给乡村带来巨大的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百姓的生产生活。比如说帮信罪。帮信罪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通过跑分洗钱,利用大量的银行卡,让资金分散并流转起来,最后一笔笔的赃款稀释成无数笔正常的资金转入犯罪分子的账户,不仅将赃款洗白,还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追查难度。部分农村老人和妇女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觉得银行卡没钱还能卖钱,很有可能就被不法分子盯上,走上了犯罪道路。《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决不把自己或者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等出借、出售等方式给犯罪分子。再就是不帮助不法分子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
第二个问题,在国家乡村振兴政策引导和消费者需求的双重作用下,伴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民宿、农家乐产业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发展背后可能面临更多的挑战和风险。首先,民宿场所的经营六件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缺一不可。其次,一定要健全访客登记制度,同时还要有一系列的贵重物品登记制度,定期参与旅馆业从业人员培训等等。在农家乐经营方面,毋庸置疑食品安全是第一位的。农家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菜肉往往是自己种植、养殖并经过加工的,尤其是禽、畜类肉制品,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便直接上了桌。因此,不能因为所绿色食品就不注意卫生,更不能把变质变味食品端到餐桌。一旦发生顾客食物中毒事件,经营者不但面临巨额赔偿,而且影响声誉甚至无法继续经营。另外农家乐往往结合部分休闲游乐项目,因此在安全保障、安全注意义务上一定要多加提醒,在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树立警示牌,张贴警示语,这样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时候,可以基于尽到相关义务而减轻责任或免责。
孙文堂:“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既是基层法治工作的服务对象,也是乡村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重要力量,是联系群众服务百姓的“最后一百米”,工作水平的高低,成效的好坏直接关乎基层群众的切身感受,关乎乡村百姓的“国之大者”。为此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不断完善现有做法,巩固已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为美丽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带领好、培养好这支生力军。首先丰富培育方式,采取线上和线下双线并进提高培育水平。同时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发挥新媒体普法优势,尽最大努力满足群众法律需求,进一步推动乡村法治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再就是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工作干劲。坚持在农村法治实践中培育,对表现优秀的“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进行公开表彰奖励,激励他们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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