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司法局:
为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在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
在拟订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起草部门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听取企业意见时,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
二、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在拟定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都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法规规章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20 个工作日。要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搭建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积极探索与知名商业网站、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网站建立链接,并有针对性地设计有利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各项工作机制。
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提供制度设计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
采取问卷调查、书面发函方式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各方面分歧较大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调查提纲等,积极探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采取实地走访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找准问题、开诚布公、平等交流,认真倾听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深入了解其诉求。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全面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完善意见采纳反馈机制
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采纳情况要积极运用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反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反馈情况要留痕整理归档,作为在拟定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材料之一。
四、注重收集企业诉求信息
拟订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时,注重征集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积极研究论证企业和行业发展急需的制度建设项目。要有效发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的作用,充分利用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载体,全面了解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关诉求。充分利用我市推选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成员、推荐市政府立法联系点的机会,吸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群体参与进来,建立基层联系点,加大对有关制度建设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力度,增强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五、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
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要加强拟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将是否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是否有利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审查的内容之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文件合法有效,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制度出台后,要注重执行过程中的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和“一刀切”,不能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要注重制度实施效果监测,开展后评估工作,通过有针对性的问卷调查、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和完善建议,将后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主动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要加强在制度建设中听取企业、行业协商会意见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严格责任追究。
临沂市司法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