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审核授予2012年考试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达到360分及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程序
符合此次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于2013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三、审核办理
(一)现场审核时间:7月22日至24日(上午08:30-12:00;下午2:00-17:30)。
(二)现场审核地点:司法考试工作科(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处西行150米路北市司法局院内律师楼一楼)
(三)现场审核须提交的材料:
1、《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三份(现场打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审查登记表》二份(现场领取);
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现场领取);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A4纸);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A4纸);
6、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蓝底或红底证件照片六张(现场裁剪);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的申请人,须提交与网上报名同一底片照片;
7、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报名时已提交格式证明的,不再重复提交);
8、申请人户籍或身份证信息有变更的,须提供相应证明原件;
9、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必须由本人到现场提出,不得代为办理。
(二)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司法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
(三)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办公电话:8317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