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服务民生和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考核录用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录用条件
(一)录用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政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
3、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4、律师、公证员被吊销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录用程序
(一)法律服务所根据录用条件和工作实际,确定拟考核录用人选,并要求其填写和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卡》;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无职业、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法律服务所要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二)县(区)司法局要对法律服务所上报的申请材料认真核查,签署初审意见,于2014年9月5日前上报市局基层工作科审核。市县(区)司法局对学历证书有疑议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由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或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码进行在线验证。
(三)市局在审查的基础上,将对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培训、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应通过法律服务所填报材料逐级上报,没有在法律服务所实习的人员也可以向县级司法局报名,到县级司法局指定的法律服务所填报材料。
具体有关事宜请咨询县级司法局。
四、报名截止时间请咨询各县区司法局。
临沂市司法局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