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罗庄分局、河东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管辖。
二、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直属三大队、罗庄大队、河东大队、郯城大队、兰陵大队、沂水大队、沂南大队、平邑大队、费县大队、蒙阴大队、莒南大队、临沭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辖。
三、以其他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调整变化的,以调整变化后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辖。
四、对上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于2024年7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并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仍由市政府管辖。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