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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通知
2021-09-10   审核人:   (点击: )

临司发〔2021〕30号

各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严格准入和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认真对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和登记评审细则要求,对2021年8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资质能力情况进行全面评查,确保其具备与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相应的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二、评查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分类是否符合《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和《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以下简称《执业分类规定》)要求。

(二)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构成、人员综合能力、鉴定机构能力、实验室资质、场所设施、仪器配置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查。

(三)司法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及专业技术能力,根据《细则》对司法鉴定人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专业技术能力、科研成果、论著成果、获奖成果、培训交流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方法步骤

全面评查工作自9月8至2022年3月31日,分为学习培训、机构自评、现场评查三个阶段。

(一)学习培训阶段(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15日)。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干部、行业专家和司法鉴定人认真学习司法鉴定相关法律及规章,重点学习相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政策要求。按时参加省厅组织专题辅导。

(二)机构自评阶段(2021年9月16日—2021年10月15日)。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执业分类规定》和《细则》具体要求,逐项进行梳理,进行自评并准备好现场评查工作的相关材料。

(三)现场评查阶段(2021年10月16日—2022年3月31日)。一是市局评查小组对我市法医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现场评查;二是省厅评查小组对我市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现场评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局高度重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将其作为贯彻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成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科科长为副组长,市司法鉴定协会和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科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现场评查方案,按照“一组一领域、分类全覆盖”的原则成立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小组,具体开展评查工作。各县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导机构认真进行自评,认真配合做好现场评查工作。

(二)抓好整改提升。依法依规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评查结果进行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执业类别与《执业分类规定》一致的,维持不变;不一致的,具备条件和能力的指导其办理变更手续;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后再次组织评查,再次评查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重新核定执业类别,再次评查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注重学习引导。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做好政策解读,要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做好思想引导工作,避免出现负面舆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稳妥推进评查工作。

临沂市司法局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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