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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方立法即将实现有章可循
2016-01-21   审核人:   (点击: )

 

1月20日,在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标志着临沂市地方立法工作即将实现有章可循。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于规范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建设法治临沂,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据此,《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把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明确为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规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基本原则,通过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保证和提高法规质量。为拓宽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明确了立法论证、听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对法规通过前评估、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分七章六十二条,对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按照规定,《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正式公布实施,届时,临沂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将真正实现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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