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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以案释法案例:销售主管侵占公司货款拒还获刑两年
2016-05-27   审核人:   (点击: )

【案情简介】

孟江从20115月起担任盈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主管,盈合公司主要生产各种饲料等产品。孟江负责江北区域市场饲料的销售,负责市场客户开发、合同谈判以及货款回收等工作。20143月份,盈合公司与鲁奇公司签订经销合同,鲁奇公司成为成为盈合公司的经销商,两公司一直发生业务合作。20157月份盈合公司发现鲁奇公司尚有3.8万元的饲料款未支付,于是向鲁奇公司发询证函,对该应收账款进行询证。鲁奇公司收到询证函后回复盈合公司声明不再欠盈合公司货款,盈合公司主张的3.8万元货款已于20153月支付给公司销售主管孟江。盈合公司遂向孟江了解情况,孟江否认收鲁奇公司给他过货款。201510月,盈合公司向孟江多次催要货款未果后,向当地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立案侦查,查明孟江收到鲁奇公司交来的3.8万元货款,并被侵占为己有的事实,该货款被孟江购买彩票、笔记本电脑等挥霍掉。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以职务侵占罪将案件移送法院。

【以案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孟江在担任盈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负责公司产品营销、货款回收的职务便利,将经销商公司支付的货款非法侵占据为己有,公司多次催要,拒不归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江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孟江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迅速发展,财产流转日益频繁。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本案中,孟江担任公司销售主管,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其侵占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这对打击公司经济犯罪,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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