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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以案释法案例:贪玩少年触刑律 父母监管应加强
2016-05-27   审核人:   (点击: )

    【案情简介】

    沂南县某村少年丁某16岁,与邻村另一17岁少年范某某,二人虽未成年,但初中还没毕业就辍学在家,二人整天无所事事,每天在网吧留连,沉浸在虚拟的世界里。

    201616日,二人在沂水县网吧玩够以后,从网吧出来,二人发现已没有回沂南的路费。在范某某提议下,二人一拍即合,于当日19时许,二人窜至沂水县城中心街某手机店,以欲购手机为掩护,趁店主谈价格之机,抢夺一部白色OPPON3手机和一部金色OPPP R7S手机,经沂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两部手机总价值为6298元。

   201618日,丁某和范某某在沂南县因涉嫌抢夺罪被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犯罪数额较大,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分别判处丁某和范某某犯抢夺罪,判处罚金6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过早辍学,脱离学校监督,父母又监管不到位,游离在社会上,比较容易沾染上一些恶习,而他们自己对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刑律。本案考虑到丁某和范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因被抢手机造成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对二人减轻处罚,仅处以罚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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