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柄”在手亦不可“任性” 当心被害人变被告人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6日晚,某村村民李某窃取了同村周某栽种在地里的杨树90棵,后栽植在自家地里。次日,周某发现自己地里的杨树苗被盗了,就打电话报了警,报警后,周某就去找杨树苗,发现其被盗杨树在李某的地里,遂找到李某,因李某拒不承认盗窃周学文杨树苗,周某采用扇巴掌等手段殴打李某面部(未作伤情鉴定),并以不给钱就追究李某法律责任相要挟,要求私了,向李某索要现金20000元,后李某支付周某现金10000元,并让李某写证明,证明李某偷周某的树自愿赔偿损失一万元。经鉴定,该宗被盗杨树价值及栽植费共计45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周某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当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利向国家机关寻求帮助,国家机关一定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轻微的小事、邻里之间的琐事等所谓的“私了”亦无不可,但是以此为把柄进行要挟的行为却是国家不允许的。本案中,周某发现李某盗窃其杨树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周某却对李某实施殴打行为,并以向司法机关告发对李某进行威胁,使得李某产生恐惧心理,被迫支付远高于杨树苗价值的现金,虽然有特殊的原因,仍然属于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
2、因公路维修遭拦起争执被告人一怒撞人又撞车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其母的面包车途经沂水县龙家圈镇某个正在修路的卡口处时,遭卡口处多名工作人员阻拦。双方争执后,被告人驾车驶离现场。刘某因被阻拦,心怀怨气,便再次驾车返回现场,并两次撞击现场工作人员、简易房及停放在关口处的车辆,致现场人员艾某枕骨等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分别构成六级及十级伤残;致徐某左足踇趾近节趾骨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微伤;同时,将现场人员李某停放在此的轿车及工地简易房撞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归案后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艾某、徐某和解,分别一次性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15000元,赔偿艾某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驾车撞击针对的目标不特定,撞击的人员艾某、徐某与其无发生纠纷,且撞击伤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也毁损了现场的财物,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遇事千万莫冲动,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本案中,公路维修设卡拦截车辆通行,本是为行人、车辆安全着想,刘某驶离现场后本来一切平安,可为逞一时之勇,却落了个自己受刑、赔偿他人巨额损失、车辆被罚没的下场,实属不该。
3、职业“碰瓷”团伙覆灭记
【案情简介】
近日,一6人的职业“碰瓷”诈骗团伙,被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4年4月20日一大早,被害人孟令福驾驶面包车在罗庄区南环路与通达路交汇处被一男子(刘群)拦下,说要租车去沂水拉货。孟令福痛快地拉上了男子一路向北,心理美滋滋的,一大早就揽了一个大活。谁成想这竟是噩梦的开始!
到沂水后,刘群领着孟令福到了中心南街九州超市附近的一个小巷子里,其实还未到沂水刘群早已和在小巷子里“埋伏”好的同伙通了气,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已准备就绪,就等着孟令福“上钩”。车子沿着巷子继续行驶,到了一个丁字路口,只听“砰”地一声,面包车撞上了一辆黑色自行车。孟令福当时就慌了,赶忙下车,见自行车倒在了他面包车的南边,地上还躺着一个男的(孙福龙)。就在孟令福下车查看讯问情况时,又来了另一犯罪嫌疑人陈艳军,他假装成“被撞人”孙福龙的邻居,和被害人孟令福一起把孙福龙扶上车准备送去医院。正走着,陈艳军说要去找孙福龙的家人,就打了个电话,并让孟令福去接孙福龙的“家人”。孟令福根据电话找到了扮演孙福龙表弟的吕剑勇。吕剑勇来到“事故”现场后,让被害人孟令福等着,他回家拿钱。这时,租车人刘群又电话联系了他“表哥”犯罪嫌疑人王彦平。王彦平来后便从中说和,劝被害人出钱,赶紧私了,要是去了交警队事情更麻烦。正说着,吕剑勇回来了,手里拿着一沓钱。之后,一伙人就吵了起来。
过了一会,吕剑勇接了个电话,说陈艳军的膀胱出血,需要手术。于是让被害人孟令福出钱,王彦平从中说和,最后双方写了个协议,商定赔偿孙福龙18000元。一伙人陪孟令福在一处农商银行取了钱,给了“表弟”吕剑勇。
事情算是解决了,被害人孟令福回到拉货的地方和医院找被他撞了的人,结果都没有。这时的孟令福才恍然大悟,原来被骗了,赶忙报了警。
这一犯罪团伙在进行另一起“碰瓷”诈骗时被警察抓了个现行。经审讯,原来这是一个有分工有组织的职业碰瓷诈骗团伙,截至被抓已作案3起。
【以案说法】
今天,“碰瓷”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意指不法分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让对方觉得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从而骗取赔偿费。在以往的“碰瓷”诈骗中,犯罪分子往往是自己驾车故意制造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即“车撞车”,并以此骗得被害人的赔偿款。本案的犯罪手段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也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但是犯罪分子为了更加顺利的实现诈骗意图、骗取更多的钱财,甚至不惜通过“人撞车”的方式,以生命健康做赌注要挟被害人。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害怕事态扩大的心理,以私了为名索要钱财。
利用“碰瓷”获取钱财的不法分子,“碰瓷”的社会危害性大,可能触犯多个罪名。比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实原因,骗取钱财,且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为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对方驾驶员害怕受到行政处罚的心理,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力,并借机勒索财物,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在车流量大、行车速度快的城市主干道路以及高速公路等重要公共场所,采取突然加速冲撞正在正常行驶的车辆的方法,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从而酿成车毁人亡的重大后果,将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处于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之中。那么在这种情况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已经进入汽车社会,汽车已经越来越成为群众出行的普通的交通工具。一些不法分子也嗅到了“商机”。碰瓷这种诈骗行为也应运而生。“碰瓷”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这类犯罪案件一般呈现出3类特点:一是大多为结伙作案,犯罪人数众多;二是作案周期长、次数多、数额大;三是组织严密,隐蔽性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提醒广大私家车主除了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参与交通外,还要对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有清醒的判断能力。在类似事故发生时要冷静分析当时的情景,确认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如果事故原因不明不要私了解决,要坦诚面对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
4、经销商销售不合格化肥受罚商标持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0日,龚某友购得某品牌掺混肥料5吨,每吨进价3900元,后以每吨40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同年6月20日,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级要求对龚某友销售的某品牌掺混肥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经检验,龚某友所售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于同年9月3日作出没收龚某友非法所得300元、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月24日,王某功作为某品牌化肥商标的持有人以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正确,给自己所持有的商标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友销售掺混肥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所售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龚某友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了王某功的诉讼请求。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王某功有利害关系,王某功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以案说法】
王某功之所以提起该起行政诉讼,就是因为担心龚某友受行政处罚后向自己追偿时,自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按法律规定,假设销售者明知从他人处购进的化肥系不合格产品,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进行销售,此时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故不可转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利后果则完全由销售者承担。假设销售者不知从他人处购进的化肥系不合格产品,作为无过错方,此时行政处罚仅具有防范性——防范可能进一步出现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因行政处罚而导致的损失可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向他人(即过错方)追偿。(沂水县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