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近日,市政府出台《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8章55条,从加强行政诉讼诉源治理、厘清行政应诉责任、规范庭前、庭中流程、明确诉后事项、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加强了行政诉讼诉源治理。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行为操作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
二是厘清了行政应诉责任。确立了“谁负责,谁应诉”的应诉原则,细化了司法行政机关和承办单位的应诉职责分工,明确了相关单位的配合义务和共同被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建立健全了工作协作、败诉案件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
三是细化了庭前、庭中流程。对庭前答辩及证据提交、审前和解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前的备案和提示机制,避免工作“断档”和“空档”现象的发生。
四是明确了诉后事项。要求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作出服判、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等决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回复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案件败诉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逐一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五是强化了监督检查。明确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了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确立了行政应诉败诉案件报告和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加大了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协调责任,完善了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决定履行等复议事项的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为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规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