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司法局重新起草了《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民主立法。公众可以在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阶段,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企业利益,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保护特殊群体,体现社会公平,对于涉及性别平等或者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规定》还对立法后的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了规章的清理制度,明确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