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以来,费县积极探索创新案件审理方式,突出调解作用,采取三项举措力推行政复议调解审理模式,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流程,今年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59件,已审结32件,调解和解5件,调解终止16件,调解终止率达65.6%,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一是分阶段式调解,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调解条件、事实证据争议不大的案件,实行“二阶段”调解,发挥调解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优势作用。第一阶段立案前调解。立案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可申请立案前调解,申请人申请立案前调解后,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立案前调解通知书》,确定调解时间及地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立案前及时高效化解行政争议,优化配置行政复议资源。第二阶段受理后审理全程调解。对于立案前调解不成的,及时受理为行政复议案件,转入正常办理流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推行行政复议+普法模式,依法向申请人做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普及,适时推动案件调解工作。

二是整合队伍资源,发挥专业人员调解专长优势。设立行政复议调解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案机构、人民检察院和专职调解员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专长优势,及时对案件做好跟进调解。发挥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审理优势,在调解过程中结合立法精神以及当前政策,以之前办理的同类典型案件释法,依法依理说服行政复议相对人。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优势,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根据专业优势进行说理普法,从法律监督角度解释行政执法。发挥专职调解员专业优势。专职调解员对掌握丰富的调解技巧和调解经验,由行政复议调解委员会指派专职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后,通过分析研判,专职调解员可以根据案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解策略,有的放矢,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化解。

三是丰富结案方式,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案件调解“二方式”结案。对于调解成功的结案方式,经调解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调一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及时出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复议机关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对于调解不成的结案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出具调解不成结案报告,转至行政复议一般审理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做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