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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四审联动”深入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
2021-10-24   审核人:   (点击: )

蒙阴县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推行四种审查模式,对合法性审查程序和权责体系进行再造重塑,建立起控制决策风险的“防火墙”,有效发挥了合法性审查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一、坚持“应审必审”,实现有效覆盖

在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查全面覆盖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流程、狠抓管控,实现有效覆盖。一是“目录化”明确“审什么”。全面推行目录化管理制度,明确“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政府合同、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以及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7项村级事务为“应审必审”事项,实现了合法性审查范围从重点审查向业务、政务、事务全面审查升级。二是“责任化”明确“谁来审”。在“三定方案”中要求县直部门全部设置独立政策法规科,配强专门审查力量;明确各部门单位政策法规科、基层司法所为合法性审查机构,建立起以乡镇街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法律顾问为具体实施审查主体、司法局为业务指导主体的合法性审查责任体系,为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改革夯实了责任基础。三是“标准化”明确“如何审”。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等规定,编制《合法性审查工作手册》,分别梳理“应审必审”事项的流程环节和审查要素,严格落实“业务科室申请—党政办(办公室)立项审查—合法性审查机构和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业务科室反馈”全链条闭合审查程序,确保“应审必审”事项未经审查不得上会,未经审议不得制发。

二、探索“提级直审”,做到特事特办

对风险评估高的重大审查事项,探索“提级直审”程序,规定有关特殊事项实行特别审查,明显提高了审查质量。一是提级管理。司法局组建提级直审工作组,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需要组织听证的,事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高风险的重大合法性审查事项,直接提级管理和审查。责任单位在做好初审的前提下,提交《请求提级直审书》附送相关档案资料,说明基本情况,由提级直审工作组对提交“提级直审”事项开展审查,提高提级直审效率。二是提级督办。提级直审工作组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用好实施目录化管理制度,监督乡镇街区、县直部门合法性审查,及时发现应当“提级直审”事项并介入督办。通过提级督办共发现3个应当“提级直审”的合法性审查事项,均发送了《提级直审通知书》进行督办,告知暂停决策程序,待提级审查结束后再行启动,避免重大合法性审查事项“应提未提”。三是提级终审。提级直审工作组作为最终审查单位,根据提级审查事项的性质、类别等情况,核实核准初审意见,牵头履行相关程序,在征询利益关系方、相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对“提级直审”事项作出最终审查意见。今年,提级直审工作组完成了8个“提级直审”事项的审查,并反馈《提级审查意见书》,确保“提级直审”事项“百分百审查、百分百合法、百分百事结”。

三、创新“递次送审”,保证万无一失

统筹考虑各级各部门合法性审查力量不均衡现状,对有关合法性审查事项进行兜底把关,确保“零差错”。一是提前预审。坚持关口前移,司法局对各级各部门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预审,重点识别、标记重大和专业性的审查事项,先后作出重大风险提示18次,及时跟进指导责任单位做好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严控合法性审查第一道关口。二是审慎初审。责任单位履行合法性审查初审责任,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根据预审意见和风险提示,谨慎组织相关程序,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书,3日内填报《移交审查登记表》,将所有合法性审查材料移交司法局进行备案审查,有效提高了初审质量。三是移送复审。司法局根据移交审查单位材料,就审查事项的必要性、制定依据、拟解决的问题、征求意见和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进行复审。今年共对18项移送审查事项作出了复审意见,一并告知作出复审意见的原因和考虑,以及发现程序和实体中存在的问题,归纳梳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供移送单位参考并作进一步改进,有效规避了各类决策风险。

四、实施“三方共审”,凝聚审查合力

有效整合县内外各方面法治人才力量,协助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共同凝聚合法性审查工作合力。一是专职审查。全面推行法律顾问会审制度,明确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专职专责,并根据需要列席班子会议,深度参与政府决策和重大法律实务。所有“应审必审”事项事先征询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送审材料随送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有效发挥了“法律智库”作用。二是跨界审查。统筹组织县内公职律师、县直部门业务骨干等,横跨多行业、多领域建立了38人的合法性审查人才库,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关注度高的审查事项,抽取对口专业人员参与审查,从法律性、专业性等角度为合法性审查提供科学建议。三是开门审查。在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力量的同时,聘请县内2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团队,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国土、房产、卫生、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的重大涉法事务提出合理意见60件次,推动有利于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决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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