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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积极探索政府合同监管新模式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09-04   审核人:   (点击: )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河东区坚持创优制度环境,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创新政府合同监管新模式,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程序,更好地推动了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创优制度环境。结合河东实际,制定了《河东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依据新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精神,及时进行了修订。同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细化签批、审查、上会等内部工作流程,加强政府合同的全流程规范、全过程管理。对政府重大事项合同、招商引资协议、重大建设项目合同,严格按规定依法签订、依规审签、依约履行,充分保障政府行为的契约精神,努力打造诚信政府。

二、坚持创新工作方式。严把一般合同及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关,提高合同审查质量。一是突出审查重点。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重点审查合同要件是否完备、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材料是否完备、合同主体是否适格、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合同约定内容是否违法,保证政府合同的合法性、专业性。二是实施繁简分流。对送审的政府合同实行繁简分流,提高工作效能。简单的政府合同,适用简易审查程序,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值班律师2人以上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的政府合同的审查,发挥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通过法律顾问书面审查、召开面商会等形式,借助“外脑”为政府重大合同提供法律意见。三是严控工作流程。打破过去政府合同审查办理流程没有统一明确规定的状况,明确了政府合同研判、协商、拟订、审查、决策、订立、履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使政府合同管理程序化、规范化。近年来,审查区政府合同、协议、意向书、要约及其它涉法性文件316件,标的总额达138.6亿元,审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性文本23件、政府部门单位重要合同(协议)22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320余条,降低了合同法律风险,有效解决了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的问题。

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行“三不、两说明、一备案”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政府合同审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合同运行有序。“三不即:政府合同草案要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前置程序,起草或承办部门单位须经本部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方可提交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未经两级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政府合同,区政府领导不签批,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不做出决策决定。“两说明”即:政府合同草案提交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前,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对草案的拟制情况(包括草案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相关依据及征求公众意见等)做出书面说明;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起草或承办部门单位对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特别是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未采纳的,必须说明未采纳的理由或依据。“一备案”即:政府合同签批或签订后,承办部门单位应将政府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同时,由起草或承办部门单位将正式文本及相关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备案。通过严格落实“三不、两说明、一备案”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了政府合同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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