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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建立和推行律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代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解读材料
2020-05-15   审核人:   (点击: )

原文地址:http://sfj.linyi.gov.cn/info/1192/7909.htm

一、目的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化法治思维,坚持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服务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中小微企业有效流动,促进中小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积极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惠企政策落实落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坚实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优化政策供给和法律服务资源配置,调动更多法律服务主体投入服务中小微企业队伍,促进所企之间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注重遵循法律服务市场规律,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由中小微企业自主决策、自主选择服务主体,推动法律服务向中小微企业全面、有效延伸。坚持结合实际,鼓励创新。鼓励各地处理好市场机制驱动与政府政策保障的关系,因地制宜,积极创新,探索实施多种服务方式。

三、基本要求

(一)优化服务主体

各地要结合本地中小微企业业务范围和经营实际,优化法律服务供给侧,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中小微企业有效流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注重推动在服务企业方面具有优势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度参与。

(二)明确服务对象

根据“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法律服务代理机制”的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提供全方位、高质效的专业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纾困解难,激发其市场活力与创造力。

(三)明晰工作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牵头协调实施,建立工作规范,开展政策宣传,对“法律服务代理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问效、考核等;工商联合会要参与政策制定、政策宣传,提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名录,推动法律服务代理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参与督导、问效、考核等;律师协会要参与政策宣传,推动法律服务代理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参与督导、问效等;律师事务所要根据工作规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记录服务情形,反馈服务结果。

(四)搭建服务平台

司法行政机关、工商业联合会要优化政策供给,推进相关制度建设,积极搭建政府、商会、律师协会、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服务对接的平台,加强宣传和推介工作,提高中小微企业对于“法律服务代理机制”的知晓度,方便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服务。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值班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开通电话服务通道,解答来电咨询、收集服务需求、接受服务委托、吸收意见建议。

(五)丰富服务方式

法律服务代理实行以市场化有偿代理服务为主的服务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灵活运用电话、网络、现场等服务方式,提供便企利企服务;要通过宣讲、走访、对接等活动形式,拓展服务面,推动法律服务有效辐射,实现向中小微企业全面延伸;要注重研究服务对象差异性,组建不同业务领域、业务板块的服务团队,提升精准法律服务;注重延伸服务链条,增加服务深度,以质量和信誉赢得客户企业认同。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市场化有偿代理服务基础上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辅助服务机制。

(六)细化服务内容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充实、不断升级的原则,细化服务内容。具体包括: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提供风险防范化解服务、提供权益保障服务、提供涉外法律服务、提供企业涉诉信访法律服务、监督政策实施、服务行政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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