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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实施乡村振兴专项法律服务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2018-05-23   审核人:   (点击: )


各县(区)司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司法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实施乡村振兴专项法律服务行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司法局

2018年5月21日





临沂市司法局关于

实施乡村振兴专项法律服务行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鲁发〔2018〕1号)和《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力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结合实际在全系统实施乡村振兴专项法律服务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有效整合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健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升基层法律服务便民水平,完善乡村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强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专职队伍,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二、主要任务措施

(一)强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服务标准,强化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帮助基层群众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维护好基层群众合法权益。2018年内,实现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覆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要围绕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对相关法律服务事项实行代办、领办制度,对业务量集中、办理时间较长或其他原因办理业务较为困难的服务对象,由领办员协调相关窗口为服务对象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协助其办理业务。为重点项目、特殊服务对象等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在服务对象给予充分授权的情况下,代办员全程协调相关窗口办理业务或协调相关窗口上门办理业务。

(二)拓展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发展农村各类经营主体、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要素资源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为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坚持服务发展,积极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提供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当好参谋。坚持服务“三农”,通过办理涉农公证、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修订村规民约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推动司法鉴定服务向基层延伸,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网络的基层覆盖率。坚持服务民生,打造“城镇半小时、乡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通过设立咨询台、上门受理申请、回访受援人等形式,深入到群众家中,与群众零距离接触,积极为困难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三)规范提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及时充实调整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法律服务在全市村(社区)全覆盖,把法律服务送到乡村社区、田间地头,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严格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规范》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和相关考核制度,举办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培训班,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建好用好法律顾问微信群,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着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组建乡村振兴专项法律顾问团。落实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县区要建立法律顾问团,围绕乡村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做好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论证、重大投资合作项目等经济活动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审核等工作,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乡村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对乡村企业进行“法律体检”,在企业融资引资、合同签订、转型升级等方面加强法律风险评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五)实施公证便民服务。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和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设立公证便民服务联系点,将公证服务向基层农村延伸。在公证机构开辟直通车服务,对涉及乡村振兴产业的公证事项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出证;精简办理手续,事项单一的当日办结,事项复杂的三日内办结;对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提交资料、提前预约的,实行“只跑一次腿”,现场一次出具公证书。对乡村振兴产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实行“零跑腿”,开展即时上门公证服务。

(六)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取消法律援助范围限制,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对农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快速办理。对申请损害赔偿、劳动工伤、讨薪维权的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服务。为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群众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提供法律援助。

(七)实现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全覆盖。切实加强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在乡镇设立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村(社区)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优先从全市基层基础网格管理员或代办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为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实现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全覆盖。做好专职人民调解员指导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农村专职人民调解员排查调处基层矛盾纠纷的职能,实现“人员专职、职能落地、效率提升”,培养和造就一支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

(八)着力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健全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出抓好农村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征地拆迁等疑难纠纷的化解,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数据研判分析制度,进一步健全预研、预判、预警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打造维护乡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全面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帮扶职责,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开展远程帮教会见,建立完善与监狱信息沟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困难安置帮教对象解决生活出路。

(九)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社区)”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活动。广泛宣传与乡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全面推进基层普法阵地建设,加大乡镇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的投入,提高现有阵地的利用程度,2018年,乡镇(街道)法治宣传教育阵地覆盖率达到50%以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创建标准,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努力提高农村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力争“七五”普法期间再创建10个省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00个以上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十)推进法治扶贫工作。围绕服务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精准脱贫,重点抓好贫困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全覆盖”,村(社区)法律顾问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联系服务机制,涉贫法律援助对象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的“三优服务”,全面深化专项法律服务、专项法治宣传、涉贫涉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贫困特殊人群帮扶等工作,不断提升法治扶贫工作成效。

三、保障措施

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整合资源,凝聚工作合力,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司法局成立“临沂市司法局实施乡村振兴专项法律服务行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负责研究部署、调度指导乡村振兴专项法律服务行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统筹推进工作开展。各县区(开发区)司法局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全力服务保障全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开发区)司法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明确重点突破方向,创新机制、政策、措施,切实落实乡村振兴专项法律服务行动各项措施,共同为全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依据乡村法律服务的需求,加强对各项法律服务工作的跟踪指导,做到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要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执业监督、质量跟踪、服务反馈等制度,确保法律服务人员依法、规范、诚信服务,树立法律服务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督查推进。建立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强化督导督查、监测评估、考核引导机制,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工作通报等制度,对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鼓励,对措施不力、任务不落实的进行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引导、经验交流,培树先进典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系统形成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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