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正式施行。《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定价管理方式。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证事项和事务有七项,分别是:财产合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登记,提存;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委托授权,声明,保证,遗嘱;继承,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赠与,遗赠;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现场监督,保全证据;其他需要政府制定价格的公证事项和事务。公证机构提供上述公证事项和事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是明确了公证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一个总的收费原则,即“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原则,适用于各种定价方式的公证服务收费。第六条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明确了具体的定价原则,即“以公证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各项服务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定价原则,对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提出了清晰的原则指引和操作依据。
三是明确了公证服务收费内容和需由当事人另行支付或减免的费用内容。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公证服务中另行收费的内容有三类: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摄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对这些费用,公证机构应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证服务收费的减免情形有三种:属于《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事务;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四是明确了公证机构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情况下的退费办法。根据公证机构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原因、公证机构与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区分四类情况,分别规定了公证机构预收费用的退还办法。
《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就财产合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登记、提存,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委托、声明、保证,遗嘱,继承、赠与、遗赠,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现场监督,保全证据,副本费等十一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