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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市科技局起草了《临沂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szffzbfgk@ly.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司法局,地址:市行政中心630室,邮编:276001
电话:0539-872677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临沂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0日
临沂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深化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新时代科技强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
第三条 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成果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价值。
第四条 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提名、评审和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成果评定委员会),负责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
第二章 评定范围、等级设置及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面向以下领域中涌现出的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及优秀科研人员:
(一)基础研究类: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发现,主要论文、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二)技术发明类:指在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项目,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已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或者授权通知书且原始申请地为临沂本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类: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四)重大工程建设类: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重大项目,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技术创新;
(五)科学化管理类:指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知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在实现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六)社会公益类:指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安全应急、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文化创意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从事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第八条 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包括人物类及成果类,其中,人物类设立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科创功勋、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青年功勋两类;成果类设立特等、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级。总数不超过150项。
评定为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科创功勋的不超过2人;
评定为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青年功勋的不超过10人;
评定为特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不超过5项;
评定为一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不超过20项;
评定为二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不超过80项。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评定为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科创功勋:
(一)在我市主导产业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第十条 未满40周岁(女性科技工作者可放宽至42周岁)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青年功勋: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
(三)在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市特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
(一)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所产出的标志性成果;
(二)在推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中涌现出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造性科学技术成果;承担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所产出的标志性成果。成果应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技术或产品(推广)市场份额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市一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学科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很显著的作用,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市二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很大影响的;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学科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推动作用,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显著的作用,取得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市三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
(一)在科学上取得较大的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学科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五条 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情况载入完成人员档案,可作为对其工作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依据。对转化应用效果显著、技术市场价值突出、示范引导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提名
第十六条 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实行提名制,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提名: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县区(开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中央、省属驻临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
(五)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山东省科学技术青年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特等奖及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市特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不单独提名,由市成果评定委员会从一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中综合评定选出。
第十七条 提名单位和专家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项目成果、申报等级、技术领域等内容。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专家提名的,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征得被提名对象的同意,并提交统一格式的提名书。
提名单位(个人)应当对提名书及公示、评价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提名材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二)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对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四)未经科技成果登记的;
(五)未进行公示或未达到提名条件的;
(六)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七)已经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或者被评定为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不在此列);
(八)同一技术成果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或连续两年提名未通过评定的;
(九)其他不符合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评审资格条件的。
第二十条 参加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设立企业研发准备金的企业作为完成单位的优先推荐。没有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的人员或者组织不得作为参加评定成果的完成人或者完成单位。
第四章 评审与评定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学科、专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评审专家与参评成果及其完成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参评成果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审定提出拟评定为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项目名单。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后,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提名结果或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资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异议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协调原提名单位、专家或者评审专家进行核实处理,或者组织其他相关专家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报市成果评定委员会审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如实汇报提名过程、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文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第二十九条 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评定结果,追回相关证书材料,3年内不得提名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为参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出具的相关报告5年内不能作为参加市级科技类项目、成果评定的评价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
2017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和2020年10月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规定: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此后,除潍坊、菏泽、泰安三市继续开展市级科技奖励评选外,济南、青岛、枣庄、烟台、济宁、威海、聊城等市直接取消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淄博、东营、日照、德州、滨州等市在取消一段时间后陆续开展了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活动。
2020年,《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式到期,为贯彻中央和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我市正式取消市级科技奖励。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广大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纷纷建言,希望进一步创新科技奖励模式和方法,健全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为回应社会关注,我们开展了专题调研,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在2022年《临沂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中提出,要“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2022年12月,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科技创新专题学习时,任刚书记提出了2023年要重点抓好的科技创新“十件实事”,明确“针对企业和产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做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对此,我们学习借鉴兄弟地市的先进做法,到日照市考察学习,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进行反复沟通,结合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决定以市政府的名义,在我市组织开展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工作。
开展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是深化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重要一环,是优化科技营商环境、打造全生命周期科技创新生态的重要内容,对检验科研人员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筛选转化优秀科技成果、促进科技与产业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目前,我们拟定形成了《临沂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初稿,并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县区科技局、部分科技型企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7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和2020年10月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规定: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此后,除潍坊、菏泽、泰安三市继续开展市级科技奖励评选外,济南、青岛、枣庄、烟台、济宁、威海、聊城等市直接取消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淄博、东营、日照、德州、滨州等市在取消一段时间后陆续开展了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活动。
2020年,《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式到期,为贯彻中央和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我市正式取消市级科技奖励。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广大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纷纷建言,希望进一步创新科技奖励模式和方法,健全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为回应社会关注,我们开展了专题调研,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在2022年《临沂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中提出,要“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2022年12月,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科技创新专题学习时,任刚书记提出了2023年要重点抓好的科技创新“十件实事”,明确“针对企业和产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做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对此,我们学习借鉴兄弟地市的先进做法,到日照市考察学习,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进行反复沟通,结合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决定以市政府的名义,在我市组织开展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工作。
开展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是深化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重要一环,是优化科技营商环境、打造全生命周期科技创新生态的重要内容,对检验科研人员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筛选转化优秀科技成果、促进科技与产业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目前,我们拟定形成了《临沂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初稿,并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县区科技局、部分科技型企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评定办法》共6章34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明确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评定范围、等级设置及评审标准。主要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与应用、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社会公益等领域评选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包括人物类及成果类。人物类设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科创功勋(相当于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青年功勋(相当于省科学技术青年奖)两类,其中,科创功勋不超过2人、青年功勋不超过10人;成果类设立特等、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级(相当于省科学技术特等、一等、二等奖),其中,特等不超过5项、一等不超过20项、二等不超过80项。以上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三章,提名。评选实行提名制,分单位提名和专家提名两种方式,明确提名单位范围、提名专家资格及推荐提名、社会公示、形式审查等工作流程。特等成果由评定委员会从一等成果中评定,不单独提名。
第四章,评审与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明确了评审组织、评审纪律、异议处理、成果评定等工作流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方式路径,以及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提名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中介组织等主体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影响成果评定公平公正的主要情形及处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版权所有:临沂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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